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82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小珍,女,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深圳港力起重工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桃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N0F2C。
负责人:廖小珍。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小珍、深圳港力起重工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02××××.0)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立案时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外,其余人民币17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