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知民初50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鸭哥麻辣久久鸭昼夜啤酒屋,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街与景福街之间东二条路/div> 经营者:闫寒,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鸭哥麻辣久久鸭昼夜啤酒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