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65号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0479015W。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粤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永豪轩办公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ULH6X8。
法定代表人:梁亮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粤乐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