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48、3549号原告:陈业正,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金迪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客盛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GJF8P。
法定代表人:候成芳。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深圳市金迪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05××××.9、ZL20162139××××.5)两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陈业正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正在两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正撤诉。
两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业正负担。
原告陈业正多预交两案受理费45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