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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尾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42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尾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尾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42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尾英,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尾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高霄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龚 焕书 记 员 龚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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