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30072号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4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苏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3号楼11层1207。
法定代表人:邝金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蓉,女,北京爱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京师启航咨询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启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温梦晖,被告爱启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杨国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爱启航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京师启航咨询公司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注册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爱启航公司赔偿京师启航咨询公司经济损失846800元及合理开支153200元(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3200元);
3.爱启航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向京师启航咨询公司登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京师启航咨询公司系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涉案商标经持续使用在考研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爱启航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爱启航在线考研网(网址为:www.iqihang.com)中,使用“爱启航”“欢迎来到爱启航在线”“爱启航王牌《密押三套卷》”“爱启航官网”等字样,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爱启航在线考研”上使用“爱启航在线考研”“爱启航19考研大纲群”“爱启航2020考研交流群”等字样,并在其运营的考研培训App“爱启航”上使用“爱启航”字样,属于在同一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京师启航咨询公司的商标权。
爱启航公司辩称,不同意京师启航咨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取得和使用均缺乏正当性,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权利受到较大限制,无权禁止爱启航公司使用“爱启航”商标。
2.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未规范使用涉案商标。
3.“爱启航”是爱启航公司的字号,其在企业名称意义上使用“爱启航”字样,不属于侵害商标权。
4.爱启航公司在商标意义上对“爱启航”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涉案商标在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且爱启航公司使用“爱启航”系承继于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简称启航学校)的“启航”标识,不具有攀附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商誉的故意和必要;
“爱启航”在培训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爱启航公司建立了稳定的联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其关联公司及涉案商标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京师启航集团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等。
2017年10月17日,京师启航集团公司名称由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创东方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文化咨询、教育咨询等,2017年9月15日,中创东方公司名称由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文化咨询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苏康。
为证明其对涉案商标享有权利,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的商标证、证明及授权书载明: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注册人为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简称云岩启航学校),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教学、培训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6日,后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至2023年4月6日。
2013年4月1日,云岩启航学校就涉案商标授权中创东方公司在英语四六级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享有全国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并授予其再授权及自行维权权利,经商标局备案,该许可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7年2月6日,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中创东方公司。
2017年9月15日,中创东方公司授权京师启航集团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使用许可,并有权再许可,许可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同日,中创东方公司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商标授权给京师启航咨询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并有权再许可,并授予独立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
2018年7月13日,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京师启航咨询公司。
为证明其及其关联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贵州商报》《贵阳晚报》《华夏时报》《法治与新闻》等期刊报道,其中显示,2003年至2014年多家报刊对“启航”“贵阳启航英语学校”“启航英语”等进行报道;
《法制与新闻》中《“启航”商标合法过户启航教育再次起航》一文中载明,中创东方公司取得涉案商标后于2016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维权等。
2.2013年6月1日中创东方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简称聚英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中创东方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显示中创东方公司授权聚英中心为考研公共课考试项目独家合作机构,在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独家使用涉案商标,有效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3.(2015)海民(知)初字第03927号案件(简称第03927号案件)的起诉状及一、二审民事判决,该案系启航学校起诉中创东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启航学校要求中创东方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使用涉案商标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一、二审民事判决载明,2013年9月15日,中创东方公司与聚英中心订立《合作协议》,授权聚英中心在厦门市排他使用涉案商标等从事2016年考研公共课基础班等,合作期限至2016年1月考研初试(笔试)结束当日,该合作协议右上角标有涉案商标。
4.海报、宣传册,其中显示,2014中创考研pad班、2015中创教育圆梦计划、2015公共课中创考研的宣传册右上角均标注有涉案商标的“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标识,相应宣传册中亦有“中创教育集团”相关简介;
2014启航考研宣传册中标注有涉案商标的“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标识;
聚英启航考研面向2012级同学的讲座海报中标注有涉案商标的“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标识;
聚英教育考研梦2015、2016考研招生简章宣传册上方标注有涉案商标的“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标识,下方为“聚英教育集团”等。
5.2014年至2017年京师启航集团与案外人签订的《启航教育合作协议书》及部分协议加盟方身份信息、收据,其中部分为复印件,载明授权案外人在相应区域内独家使用“启航”考研、“启航”四六级品牌等内容。
部分合同中有风帆标识。
6.(2015)厦鹭证内字第27431号、第27433号公证书及(2016)闽02民终2656号民事判决(简称第2656号民事判决),其中第2656号民事判决载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5年10月16日出具的(2015)厦鹭证内字第27432号公证书显示,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247号(即聚英中心集美分部)的楼外墙悬挂有“聚英教育集美分部”“启航考研”等字样的招牌,聚英中心在提供的教材、宣传材料、学生报名收据上亦标注有“聚英启航考研”“启航学校QihangSchool”等字样。
7.(2019)厦思证内字第1512号公证书(取证于2019年11月5日,简称第1512号公证书),其中载明,微博“启航学校”的认证主体为京师启航集团公司,其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发布的微博配图中均有“@启航学校”水印字样。
8.2017年6月22日京师启航集团公司与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会议中心签订的关于召开“启航教育商标授权签约大会”的《国家会议中心(酒店)现场服务确认单》及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9.(2017)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34号公证书(取证于2017年10月11日),其中载明,网址为www.qihangkaoyan.com的网站的“联系我们”处载有京师启航集团公司的简介,该网站各网页底部均有涉案商标的“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标识。
10.(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4682号公证书(取证于2018年5月9日,简称第34682号公证书),其中载明,网址为www.qihang.cn的网站的“公司简介”处载有京师启航咨询公司的简介,该网站各网页底部均有涉案商标的“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标识。
11.京师启航咨询公司与北京宝莲鸿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年考研材料相关的《印制合同协议》及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协议上方标注有涉案商标的“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标识。
12.(2020)粤广南粤第1167号至1177号公证书及经纬度网页截图,其中记载,2020年1月16日,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委托代理人至公证处登录“公证云”后台管理系统,调取其手机中使用该系统的所取证的电子数据,其中显示了2020年1月2日至1月15日在北京市、福州市、大连市、张家口市、包头市、太原市、南京市等11个地区拍摄的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各地加盟学校的照片,其中显示大部分地区的经营场所处有“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字样的标识,其教材、宣传材料、协议书、经营场所等多处有“启航教育”“启航考研”等标识。
爱启航公司对上述证据中除复印件外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中部分含有其享有著作权的风帆标识,故不具有合法性,且均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与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相关的事实爱启航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等。
本案中,京师启航咨询公司主张爱启航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爱启航在线考研网、微信公众号“爱启航在线考研”、手机端iOS版App“爱启航”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爱启航”字样,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侵害其商标权。
为此,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提交(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2919号、第2920号、第2921号公证书(均取证于2018年9月19日,简称第2919号、第2920号、第2921号公证书),其中载明:1.关于爱启航在线考研网中的被诉行为。
爱启航公司系爱启航在线考研网的主办单位,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显示“欢迎来到爱启航在线!
”字样,中部左侧有“启航龙图”图文标识及“爱启航iqihang.com”标识。
该网站中多个课程,课程宣传图中有“启航龙图”图文标识及“爱启航iqihang.com”标识,宣传图中显示听课方式包括PC端和手机/平板两种,PC端为“进入爱启航官网www.iqihang.com…”,手机/平板为“…下载【爱启航】APP…”;
课程价格为0元至5780元不等,购买数量在0至6064不等。
2.关于手机端iOS版App“爱启航”中的被诉行为。
在AppStore中搜索“爱启航”,显示该App图标为“爱启航iqihang.com”标识,简介中载明“爱启航在线是启航龙图集团全资创办官方网校…”,开发者为“haoyu”。
下载该App并打开,显示有多个课程内容,该些课程与爱启航在线考研网显示的宣传图、价格及数量等一致。
3.关于微信公众号“爱启航在线考研”中的被诉行为。
爱启航公司系该微信公众号的帐号主体,其功能介绍处载明“本平台是启航龙图官方网校公众号…”。
点击该公众号“关于我们”中的“冲刺备考群”,跳转至“爱启航19考研大纲群③”的QQ群介绍页面,群介绍载明“本群创建于2018年08月29日,本群是爱启航针对2019考研大纲建立的…”,群成员为2000人。
该公众号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7月12日所发布文章的阅读量为391至9114不等。
爱启航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对被诉行为为其实施未持异议,但均不认可证明目的。
双方确认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均未停止。
三、爱启航公司的抗辩意见(一)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取得和使用均不具有正当性,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权利应受限制爱启航公司认为,“启航”标识在考研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启航学校和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启航世纪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的长期经营中建立的,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控制人苏康原在启航世纪公司任职,对涉案商标的取得和使用具有恶意,亦未规范使用涉案商标,且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权利应受限制。
为此,爱启航公司提交:1.申请表、许可证、登记证,其中载明,启航学校的成立时间为1998年1月28日,1998年2月11日通过法人资格登记审核。
启航学校于1998年1月28日获得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于1998年2月11日获得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于2017年3月24日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于2017年7月21日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2020)京行终1845号行政判决(简称第1845号公证书),其中载明,在2013年中创公司取得涉案商标独家使用权之前,启航学校在教育、培训上使用“启航”商标和企业字号即已具有一定的影响。
在此情况下,中创东方公司作为与启航学校同处一地,且成立时间晚于启航学校的同业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规范使用涉案商标,对启航学校在先使用于教育、培训服务商并有一定影响的“启航”商标和字号进行合理避让,避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而中创东方公司却将其受让取得的涉案商标中与启航学校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相同的“启航”单独申请注册商标,主观上难为善意。
3.(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简称第588号民事判决),其中认定,涉案商标申请日为2001年10月18日,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启航学校即存在在考研等教育服务上在先使用“启航”商标的行为,启航学校的“启航”商标的使用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规模,“启航”商标在考研服务上已实质上产生了识别作用。
4.(2019)京73民终3818号民事判决(简称第3818号民事判决),其中载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启航学校的核心商号“启航”在教育培训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启航”二字不仅是其核心商号,还是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经过启航学校及与启航世纪公司多年的共同经营和推广,扩大了上述标识在考研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京师启航咨询公司、京师启航集团公司被授权使用涉案商标后未规范使用该商标,而是在启航学校的“启航”标识据以知名的考研培训等领域,或单独使用“启航”二字,或将“启航”与缺乏显著性的通用名称如“考研”“教育”等词汇使用,却几乎未在使用过程中附加其字号中的“京师”字样,上述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京师启航咨询公司、京师启航集团公司提供的考研培训等服务来源于启航学校、启航世纪公司或与其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
京师启航咨询公司、京师启航集团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申请“启航”商标进一步靠近启航学校、启航世纪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启航”标识,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榜靠他人知名度的故意。
苏康曾在启航世纪公司任职,而苏康明知“启航”标识的知名度,却于2010年发起成立包含“启航”二字的京师启航集团公司,其主观上亦难谓善意。
最终判决京师启航咨询公司、京师启航集团公司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启航”“启航教育”“启航考研”等未添加其他以示区别词汇的标识,在文字中除上述内容,亦不能使用如“启航考研官方网站”“北京启航教育集团”“启航总部”等容易造成混淆的文字等。
5.2008年至2012年苏康签字的薪金签收单,以及启航世纪公司为苏康缴纳2009年12月至2012年7月社保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6.(2015)京知民终字第00548号、(2019)京73民终3643号民事判决,分别为启航学校起诉京师启航集团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启航学校起诉中创东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二)被诉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1.爱启航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的简称“爱启航”不涉及侵害商标权爱启航公司认为,“爱启航”系其公司字号,其在经营活动中对“爱启航”的部分使用属于企业名称意义上的使用,不涉及商标侵权。
为此其提交企业公示信息截图及证明,显示爱启航公司及启航世纪公司的投资人均有启航龙图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日启航学校及爱启航公司共同出具证明,载明爱启航公司是启航学校的关联公司,爱启航公司主要开展线上培训业务,启航学校主要开展线下培训业务。
爱启航称,基于线上培训业务的需要,启航学校使用“爱启航”品牌并通过爱启航公司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宣传推广,具体提供培训服务的主体仍为启航学校。
2.涉案商标在考研培训领域不具有知名度,爱启航公司对“爱启航”的使用已在培训领域建立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爱启航公司认为,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提交的云岩启航英语学校相关证据中均未使用涉案商标,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经云岩启航英语学校使用而具有知名度;
且云岩启航英语学校使用服务仅限于英语培训,适用范围也仅限于贵阳市,使用时间大部分在2003年至2008年之前,使用范围有限。
而结合第3818号民事判决,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加盟商相关使用证据属对启航学校、启航世纪公司商誉的攀附,已被认定不正当竞争,故亦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考研领域的知名度。
爱启航公司另认为,其使用“爱启航”商标系承继于启航学校的“启航”标识,且“爱启航”在培训领域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爱启航公司建立稳定联系,被诉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为此,其提交:(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启航教育在线、启航教育集团等于1998年至2014年出版的考研书籍的封面及版权页,图书封面载有“启航”“启航考研”“启航教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显示组编为北京启航考试学校,二出版社出具的说明载明图书中“北京启航考试学校”为启航学校的简称。
(2)北京富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启航学校及启航世纪公司自2005年与其合作,截至2015年底每年在其印刷考研类图书资料200余万册。
(3)北京世纪云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供货明细,显示2013年9月5日至2017年11月24日起给启航世纪公司供货数量总计605347。
(4)2014年10月20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显示启航学校在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16日至2001年4月26日对其考研培训课程投放的广告。
(5)奖牌,包括:2005年搜狐教育中心给北京启航考试学校颁发的“2005年度值得信赖的培训机构”奖牌;
中国精品学习网颁发的“诚信学校”“指定课程提供商”奖牌;
2007年6月北京晨报、新浪教育、北京新闻广播给北京启航考试学校颁发的“北京教育常青树”奖牌;
2008年1月优学网、中华网、校内网、教育部中国教育信息网给北京启航学校颁发的2007年度教育总评榜“全国三甲教育诚信辅导机构”奖牌;
搜狐网给启航教育集团颁发的“2007年度最受网友推崇的考研培训品牌”奖牌;
2017年7月百度信誉给启航世纪公司颁发的“2017资信认证”奖牌。
(6)商评字[2020]第0000153268号“关于第40763568号‘爱启航IQIHANG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载明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7)“爱启航”获得的荣誉,包括:2018年11月腾讯网颁发给爱启航的“2018年度影响力在线教育品牌”奖牌;
2019年9月新浪教育颁发给爱启航考研明星天团“2019年新浪五星金牌考研团队”奖牌及证书;
2019年11月腾讯新闻颁发给爱启航的“2019年度影响力教育品牌”奖牌;
2019年12月网易新闻颁发给爱启航的“2019年度品牌影响力教育机构”奖牌;
2019年12月3日新浪教育颁发的“2019年度新浪教育优质博主”奖杯。
京师启航咨询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但均不认可证明目的。
四、其他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提交金额为1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及金额为32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爱启航公司认可上述发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以上事实,有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更名同志、涉案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授权书、通知书、证明、合同、授权书、协议书、报纸、宣传单、海报、确认单、发票、公证书、裁判文书、网页截图,爱启航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档案材料、证书、许可证、裁判文书、决定书、说明、证明、供货明细、签收单、奖牌、证书、江北、签收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授权书、转让证明等,涉案商标于2018年7月13日转让注册至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故京师启航咨询公司获得涉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有权就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虽爱启航公司提出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获得和使用涉案商标不具有正当性、未规范使用涉案商标、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应受到限制等抗辩意见,但均不足以否认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对其上述抗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案中,京师启航咨询公司主张爱启航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爱启航在线考研网、微信公众号“爱启航在线考研”、手机端iOS版App“爱启航”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爱启航”字样,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侵害其商标权。
对爱启航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院具体分析如下:根据第2919号、第2920号、第2921号公证书,爱启航公司系爱启航在线考研网的主办单位,系微信公众号“爱启航在线考研”的帐号主体;
结合爱启航在线考研网中对其课程的宣传中显示听课方式包括下载“爱启航”App,手机端iOS版App“爱启航”中的课程内容与爱启航在线考研网中课程内容一致,在爱启航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其应为手机端iOS版App“爱启航”的运营者。
故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应系爱启航公司实施。
其次,爱启航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中使用“欢迎来到爱启航在线”,“爱启航iqihang.com”标识,在微信公众号、App和QQ群命名中使用“爱启航”均属于对其所提供服务的指代,构成商标性使用。
而爱启航在线考研网中的“进入爱启航官网”系属于对其公司的指代和公司名称的简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故该行为不属于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
关于爱启航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中使用“欢迎来到爱启航在线”,“爱启航iqihang.com”标识,在微信公众号、App和QQ群命名中使用“爱启航”是否侵害京师启航咨询公司的涉案商标权,涉案商标系中英文组合商标,虽其中具有认读作用且不同于通用词汇的为中文文字“启航”,但根据爱启航公司提交的裁判文书,启航学校的“启航”标识在涉案商标注册前即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在考研领域具有一定的识别作用,京师启航咨询公司系于2017年方取得涉案商标的授权并在其后受让涉案商标,且根据第3818号民事判决,京师启航公司不得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启航”“启航教育”“启航考研”等未添加其他以示区别词汇的标识,在文字中除上述内容,亦不能使用如“启航考研官方网站”“北京启航教育集团”“启航总部”等容易造成混淆的文字等,因此可以认定,京师启航咨询公司就“启航”标识并不单独享有相关权益,涉案商标中发挥指示京师启航咨询公司服务作用的并非“启航”文字,其显著部分应为涉案商标整体标识。
而涉案商标与被诉标识从元素构成、组合结构看,既非相同亦非近似。
京师启航咨询公司主张爱启航公司被诉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欢迎来到爱启航在线”以及爱启航公司的微信公众号、App及QQ群名称,其中“在线”为线上服务的通用描述,“教育”为通用词汇,故均为突出使用“爱启航”文字,而该文字中,“爱”为表达喜爱情感的惯常用语,故“启航”为其显著部分;
“爱启航iqihang.com”标识,“爱”为对表达喜爱情感的通常用语,“i”为对“爱”的语音直译,“qihang”为“启航”的拼音,“.com”为网址的常用后缀,故该标志中的显著部分亦为“启航”,上述标识中起到识别作用的标识均仅为“启航”。
根据爱启航公司辩称及其提交的说明,其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的经营活动系为启航学校提供线上宣传推广行为,其上述平台中相关培训服务提供的主体为爱启航公司,因此,判断爱启航公司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首先应判断启航学校在通过爱启航公司进行线上宣传推广的行为是否侵权。
而结合第588号民事判决的认定,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启航学校即存在在考研等教育服务上在先使用“启航”商标的行为,且已具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影响,而其在本案中线上宣传的亦针对考研培训,处于原有范围之内,故启航学校的该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而针对爱启航公司,其未单独使用“启航”相关标识提供考研等教育服务,在启航学校属于在先使用的情况下,其使用“爱启航”等相关标志进行宣传等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据此,即使爱启航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亦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