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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职务侵占、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02刑初457号
案件名称侯某某职务侵占、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侯某某

案由

案由职务侵占;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502刑初45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

辩护人王志飞,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斌,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起诉书和安文检一部刑变诉(2020)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志飞、李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职务侵占罪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担任安阳斯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普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对外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职务便利,在向福建成功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销售货物过程中,虚构佛山艾德林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斯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62800元的低价购进磨削电主轴、砂轮夹体等货物,再以其控制的安阳市金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的名义以114200元的高价销售给成功公司。

被告人侯某某将51400元差价据为己有。

2018年3月至11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担任斯普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对外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职务便利,在代表斯普公司销售货物过程中,以上海索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玺公司)的名义与斯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269400元的低价购进不同型号电主轴36根,再以其控制的安阳市汉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加价后销售给其他公司和个人。

其中,被告人侯某某将以索玺公司名义以65600元的低价从斯普公司购进的不同型号的9根电主轴以115800元的高价,销售给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和南通富阳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人侯某某将50200元差价据为己有。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担任斯普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对外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职务便利,在代表斯普公司向深圳市天洲计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洲计时公司)销售货物过程中,以佛山市顺安特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斯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312000元的低价购进走心机电主轴26根,再以其控制的安阳市汉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以364000元的高价销售给天洲计时公司。

被告人侯某某和佛山市顺安特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将52000元差价据为己有。

被告人侯某某共计侵占斯普公司货款153600元。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7年9月28日,成功公司向斯普公司销售经理侯某某订购型号为SPMF140-5Z/2.5的磨削电主轴5根,销售价格51500元。

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未经斯普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委托安阳银瑞机电有限公司代加工五根型号为SPMF140-5Z/2.5的打有斯普公司注册商标“SIPU”标识的磨削电主轴,价格30000元。

被告人侯某某将该5根磨削电主轴销售给成功公司,从中获利215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保密协议、购销合同等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不具有故意非法占有斯普公司财物的目的,也不存在占有斯普公司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5根电主轴上使用了“SIPU”标识,经营额应为46500元,不能将砂轮夹体的5000元计入经营额,故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属初犯,退出了非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职务侵占事实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担任斯普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对外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职务便利,以低价购买斯普公司的产品,再以其控制的公司向外高价销售,将货款差价141139元据为己有。

其中,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侯某某在向成功公司销售货物过程中,虚构佛山艾德林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斯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62800元的低价购进磨削电主轴、砂轮夹体等货物,再以其控制的安阳市金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高价销售给成功公司。

被告人侯某某将51400元差价据为己有。

2018年3月至11月,被告人侯某某以索玺公司的名义与斯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269400元的低价购进不同型号电主轴36根,再以其控制的安阳市汉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加价后销售给其他公司和个人。

其中,被告人侯某某将以索玺公司名义以65600元从斯普公司购进的不同型号的9根电主轴,高价销售给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和南通富阳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人侯某某将46059元差价据为己有。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侯某某在代表斯普公司向天洲计时公司销售货物过程中,以佛山市顺安特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斯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312000元的低价购进走心机电主轴26根,再以其控制的安阳市汉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高价销售给天洲计时公司。

被告人侯某某将43680元差价据为己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的亲属退出赃款141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其和朋友注册了金石公司,专门销售电主轴等机床零部件。

其通过其他熟悉的公司从安阳斯普机械有限公司购买过零部件,然后以金石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赚取差价。

其虚构了佛山艾德林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从安阳斯普机械有限公司陆续买了一些机床配件,价格较低,后来将这些产品高价卖给了成功公司,其从中赚取了差价。

2018年,其认识索玺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就有了通过林某的公司购进电主轴后自己转手销售的想法。

后其通过索玺公司从斯普公司陆续订购了电主轴30多根,卖给了其他公司,其中包括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南通富阳机床有限公司,有的轴最多每根赚三四千,没有计算过获利。

其以佛山顺安特公司的名义,向斯普公司购买了26根电主轴,将这些电主轴卖给深圳市天洲计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洲计时科技有限公司给其结清了全部货款。

其当庭表示对获利数额无异议。

2、被害人梁某陈述证实,其是斯普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生产、销售机床主轴及部分机床零配件。

侯某某是其公司销售。

2016年后半年至2018年期间,其公司陆续为侯某某说的艾德林公司加工过电主轴,货款全部是侯某某付的。

其公司与天洲计时公司做过业务,是侯某某以汉祥机械公司的名义卖给天洲计时公司62根走心机电主轴,天洲计时公司发回来需要维护的电主轴不是其公司产品。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索玺公司订购了其公司电主轴36根,但是发货记录显示这些电主轴有的发到浙江巨化公司,有的发往富阳机床有限公司,还有的发给了个体老板,没有发到上海的。

3、证人林某(索玺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侯某某是斯普公司销售经理。

2017年9月,侯某某告诉其与朋友经营汉祥机械公司,不方便从斯普公司进货,委托其以其公司名义从斯普公司购买了二三十根机床电主轴。

证人林某提供了购进电主轴清单及转账记录。

4、证人刘某(浙江巨化公司职工)证言证实,2018年其公司从汉祥机械公司购买过电主轴,汉祥公司经营人侯某某。

证人刘某提供了买卖合同、付款明细。

5、证人陆某(富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18年其公司从汉祥机械公司购买过三根机床电主轴,汉祥公司经营人是侯某某。

证人陆某提供了购买发票、银行电子回单。

6、证人胡某(天洲计时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天洲计时公司与斯普公司有业务往来。

天洲公司与侯某某经手签订的合同共三次。

其公司按合同内容全部支付了货款89.9万元,其中汇入斯普公司3.1万,汇入汉祥机械公司86.8万。

其使用侯某某出售的电主轴过程中,经常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7、证人陈某(顺安特公司实际经营人)证言证实,2018年9月份,侯某某说他与熟人成立了汉祥公司,委托其从斯普公司购买产品。

后侯某某以其公司名义陆续从斯普公司购买了26根走心机电主轴。

8、证人白某证言证实,侯某某与其合伙成立金石公司,销售电主轴等产品。

后来听说侯某某又成立了汉祥机械公司,专门销售机床电主轴等零件。

9、证人杜某证言证实,汉祥机械公司是侯某某注册成立,其与侯某某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公司实际经营者是侯某某,主要业务销售机床电主轴等产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假冒注册商标事实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担任斯普公司销售经理期间,成功公司向侯某某订购型号为SPMF140-5Z/2.5的磨削电主轴5根,销售价格51500元。

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未经斯普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委托安阳银瑞机电有限公司代加工五根型号为SPMF140-5Z/2.5的打有斯普公司注册商标“SIPU”标识的磨削电主轴,价格30000元。

被告人侯某某将该5根磨削电主轴销售给成功公司,从中获利215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的亲属退出非法所得2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证实,2017年后半年,其通过电话与成功公司人员联系说斯普公司成立的金石公司变更为汉祥公司。

2017年9月28日,其以汉祥公司名义销售给成功公司的电主轴中,有5根是找小厂子加工的,假冒了斯普公司的商标。

其当庭对获利数额无异议。

2、被害人梁某陈述证实,2019年上半年,有客户反映产品质量有问题,其问侯某某,侯某某承认有个别他联系的客户订单上要的产品是其在其他小厂子里加工的。

其还发现侯某某先后与他人成立金石公司,汉祥机械公司,销售与其公司同类的产品。

2019年,成功公司给其两份合同,并退回有问题的产品,其发现有问题的电主轴不是其公司产品,是侯某某在外边找地方加工的产品,假冒了其公司“SIPU”商标。

3、证人曹某(成功公司技术员)证言证实,成功公司从斯普公司购买过机床主轴等零部件,是通过侯某某联系。

开始侯某某是以斯普公司名义销售,后来侯某某以金石公司名义与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侯某某以金石公司、汉祥公司名义销售给其公司的主轴有问题,上面打折“SIPU”商标,但是侯某某自己找人加工生产出来的产品,然后打斯普公司的标进行销售。

4、证人郝某证言证实,其经营安阳银瑞机电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8年期间,侯某某在其公司加工过机床电主轴、工件轴等产品,侯某某将具体参数提供给工人,工人张某按照侯某某的要求进行加工。

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在安阳银瑞机电有限公司上班。

其按照侯某某提供的参数,加工过5根机床电主轴,轴上有SIPU字母,其不知道是斯普公司的商标。

6、商标注册证证实,“SIPU”商标注册人是安阳斯普机械有限公司。

7、安阳斯普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斯普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生产的10根机床电主轴是2017年1月份生产并销售出去。

其他任何2017年至2018年期间生产并打有其公司注册商标“SIPU”同型号机床电主轴均系假冒。

8、汉祥机械公司与安阳银瑞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机电产品订货合同、生产图纸及成功公司购买发票等证实侯某某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另有抓获经过、营业执照、销售说明、保密协议、物证照片等在卷可查。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方式,非法占有单位财物141139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侯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1500元,情节严重;

核其所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侯某某作为公司销售经理,掌握单位商品信息和客户资源,并有长期为单位销售商品形成的职务优势,但其在任职期间,自己成立公司,经营单位生产的商品,非法获取应当由单位取得的利益,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明确,足以认定,故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因砂轮夹体盘系电主轴的必备配件,且客户订购时也是成套购买,不能将砂轮夹体盘价值分离,故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理由不成立。

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构成坦白;

所得赃款及非法所得已全部退出;

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侯某某犯数罪应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赃款一十四万一千一百三十九元退还安阳斯普机械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二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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