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996号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景阳街。
法定代表人:刘全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裕承鑫酒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潍坊景韵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西王官疃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晓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锋,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惠美嘉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武街82号。
经营者:王清,女,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溪温,山东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裕承鑫酒业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被告诸城市惠美嘉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诸城市惠美嘉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诸城市惠美嘉百货超市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城市惠美嘉百货超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