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622号之一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冰河,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冰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梁冰河赔偿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4日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