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25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衣布家服装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村龙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FGGD12。
经营者:林荣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衣布家服装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800元,余款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