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81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德文,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