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4213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货朗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沟西工业路23号,注册号×××82。
经营者:黄国强。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货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