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84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滇影鞋服网店。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网商产业园**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2YMHND03。
经营者:林清中。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滇影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洪颍雅 审判员 李玮玲 审判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