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3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永强,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吴永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