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10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米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949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林晓燕,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泉州米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