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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沙河镇峰凯机械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305号之二
案件名称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沙河镇峰凯机械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沙河镇峰凯机械配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1305号之二原告: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区北环路钰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康保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跟鹏,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沙河镇峰凯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西郑村。

法定代表人:曲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雯,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沙河镇峰凯机械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赔偿原告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83064××××.5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侵犯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人为原告、专利号为ZL20183064××××.5、专利名称为“装载机驾驶室”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据此,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

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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