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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76号
案件名称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园A-6工业园第三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同富裕工业园A-6工业园第三栋第3层。

经营者:赵钢,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村碧湾路碧湾大厦215-216。

法定代表人:杜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银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以下简称沙井本手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驳回晶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主要事实与理由: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

(一)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开关轴不具有通断光路的功能,通断光路是由发声T型轴实现,其由开关轴驱动,两者共同组成光通路开关组件。

因此,原审判决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用于按压且在受压时向下移动并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开关轴”中的“开关轴”上位为“光路通断组件”,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开关轴+发声T型轴”比对错误,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1记载的上述技术特征。

(二)被诉侵权产品中PCB板上开设的“下孔”属于专利权人在前置无效程序中已经明确排除的“第三类孔”,不属于权利要求3所述的为了防止撞击PCB板的“避空结构”。

晶泰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一)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曲解了权利要求记载的避空结构,有关“第三类孔”的比对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

(二)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用实施例限定权利要求记载的开关轴没有依据,开关轴可以有多种形式,实现的功能均为上下移动及阻断光路,被诉侵权产品具备该技术特征。

晶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晶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201520064963.8的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2.判令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立即销毁与侵犯上述专利产品有关的模具;

3.判令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赔偿晶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4.判令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赔偿晶泰公司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以及公证费用)合计5万元整;

5.判令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晶泰公司请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徐孝海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了专利名称为“空心对管轴键盘”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7月1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520064963.8,专利权人为徐孝海。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种空心对管轴键盘,其特征在于:包括表面设置有多对发光对管的PCB板以及设置在所述PCB板具有所述发光对管的一侧上且与多对所述发光对管分别——对应的多个空心轴开关;

每对所述发光对管均包括光敏元件和与所述光敏元件相对设置且于通电时对该光敏元件发射光线以使两者之间形成光路的发光元件;

每个所述空心轴开关均包括壳体、用于按压且在受压时向下移动并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开关轴以及用于驱动所述开关轴向上移动复位的弹性复位件,所述壳体内具有用于安装所述开关轴的第一容腔。

权利要求2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心对管轴键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元件为红外线发射管,所述光敏元件为光敏接收管。

权利要求3记载: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心对管轴键盘,其特征在于:所述PCB板上在每个所述红外线发射管和与该红外线发射管相对的所述光敏接收管之间形成有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的避空结构。

权利要求4记载: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心对管轴键盘,其特征在于:所述避空结构为开设在所述PCB板的通孔或盲孔。

权利要求5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空心对管轴键盘,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壳体均包括上盖和下盖,所述上盖与所述下盖之间围合形成所述第一容腔,所述开关轴的顶端由所述上盖的顶面伸出,所述开关轴的底面形成有一向下延伸且在所述开关轴被压下时穿出所述下盖的底面并阻断所述光路的导柱。

2016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2959号),其结论为: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2017年9月25日,201520064963.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徐孝海变更为晶泰公司。

该专利年费已经缴纳,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5W115477号以及第5W115933号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3月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9285号),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9285号)第8-9页记载:“合议组认为,(1)证据3’(专利号为:201420176291.5)公开了一种具有完全防水及降噪音结构的机械键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按键固定在铁板5上并且与PCB板连接,从附图8可见,机械开关2的底部凸出部分穿过PCB板。

从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来看,机械开关2底部凸出部分是插入在PCB的孔内的,PCB板上的孔是容纳定位该机械开关2的凸出部分的作用,PCB板上的孔不是避空孔,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2)证据5’(专利号为:201420224719.9)公开了一种贴片式全彩LED灯机械键盘开关,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底座1底端连接有PCB板5,从附图1、3可见PCB板5中部对应底座1的位置有通孔,底座1底部外壳凸出部分穿过所述通孔。

从证据5’公开的内容来看,底座1外壳凸出部分插入PCB板5的孔中,PCB板5上的孔容纳定位底座1底部外壳凸出部,PCB板上的孔不是避空孔,证据5’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3)上述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防止开关轴撞击PCB板,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在按键的发光对管间的PCB板上设置避空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另,根据沙井本手厂所提交的由晶泰公司在第5W115933号无效宣告请求中所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提出:“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避开机构,其证据是附图8。

但是,恰恰相反,对比文件3的附图8没有公开避孔结构。

避空结构的作用在涉案专利的[0037]段有明确记载:‘开关轴32的底端伸入对应的通孔内,以防止直接冲击PCB板1,导致PCB板1的功能损坏’。

因此,不是任何孔洞就是避空结构,或者在孔洞与避空结构之间划等号。

……附图标记5是铁板,附图标记6是PCB,2是机械开关,1是键帽。

一方面,对比文件3没有任何内容记载了机械开关的零部件会在铁板和PCB之间做相对运动。

另一方面,附图8的剖面线已经表明机械开关的外壳作为一个整体固定在孔洞中,不做相对于PCB的相对运动。

……对比文件5是传统的机械开关,不涉及任何对管/光耦以及光路被导通遮蔽形成键盘信号的技术内容。

”(二)关于晶泰公司指控的被诉侵权行为晶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1月17日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深圳公证处所出具了公证书。

(2018)深证字第38049号公证书记载:晶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深圳公证处公证员等监督下,登录www.szoneup.com网站并对相关网页进行下载、打印,显示如下内容:1.和润银公司在官方网站上许诺销售涉嫌侵权的H9光轴机械键盘产品;

2.2017年3月23日,和润银公司将其H9机械键盘产品图片上传;

3.和润银公司自称于2000年成立,且集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为一体,拥有员工300多人,其中技术、管理、研发和销售人员近百人。

厂房面积5000多平方米,拥有5条生产流水线,鼠标、键盘月产能60万只,所有产品都已通过FCC、CE等国际认证,且产品销往日本、韩国、欧洲、南美等。

“ONE-UP”品牌在国内电脑外设市场赢得相当的市场占有率。

(2018)深证字第38050号公证书记载:1.“ONE-UP淘宝企业店”在淘宝网站上许诺销售、销售和润银公司的H9侵权产品,价格499元,库存量25个。

(2018)深证字第38051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1月17日,晶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化名“李小丽”,以每件399元的价格,从周洎“重庆力创网吧电竞外设”网店购得型号为海盗H9的涉嫌侵权产品两个,订单号为95539620149148890,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13兴业银行大厦一楼。

订单物流记录显示,订单编号为95539620149148890、购买人“李小丽”、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13兴业银行大厦一楼的货品由中通快递投送,运单号为537949578142。

(2018)深证字第38052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1月22日,在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晶泰公司的代理人从快递人员手中收取了包裹。

包裹的收件方信息为:“李小丽”,收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13兴业银行大厦一楼,物流单号为:537949578142。

公证处公证人员并在现场对收到的货物开包拍照。

公证书附件显示,货物为“海盗H9电竞机械键盘”,包装盒上显示“制造商: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上载明“出品: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

原审另查明,和润银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园A-6工业园第三栋第三层,其已经取得了进出口收发货人资格。

(三)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包括以下技术特征:a.空心对管轴键盘;

b.包括表面设置有多对发光对管的PCB板;

c.包括设置在所述PCB板上具有所述发光对管的一侧上且与多对所述发光对管分别——对应的多个空心轴开关;

d.发光对管均包括光敏元件和与之相对设置且于通电时对其发射光线以使两者之间形成光路的发光元件;

e.空心轴开关包括壳体;

f.空心轴开关包括用于按压且在受压时向下移动并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开关轴;

g.空心轴开关包括用于驱动所述开关轴向上移动复位的弹性复位件;

h.壳体内具有用于安装所述开关轴的第一容腔;

i.所述发光元件为红外线发射管,所述光敏元件为光敏接收管;

j.所述PCB板上在每个所述红外线发射管和与该红外线发射管相对的所述光敏接收管之间形成有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的避空结构。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技术特征:k.所述避空结构为开设在所述PCB板上的通孔或盲孔。

原审当庭打开深圳市公证处(2018)深证字第38052号公证书所附封存产品包裹,内有单号为537949578142的中通快递单一张,显示订单号为:171117000910643106,收件方信息:李小丽,电话:136××××3760,收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13兴业银行大厦一楼;

寄件方信息:钱红,电话:134××××3387,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龙坡一城精英12-5。

包裹内另有《用户手册》一张,该《用户手册》标明产品为“海盗H9”,《产品合格证》显示“出品: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

包裹内有实物一个,生产时间为2017年7月。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比对,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已经被宣告无效。

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用于按压且在受压时向下移动并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开关轴”以及“所述PCB板上在每个所述红外线发射管和与该红外线发射管相对的所述光敏接收管之间形成有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的避空结构”两项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及4的保护范围。

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的其他技术特征,双方不持异议。

(四)其他晶泰公司提交的公证费发票以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见证咨询服务公证费等费用单据显示,支出公证费等费用3738元。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被授权后,缴纳了专利年费,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技术特征f,即“空心轴开关包括用于按压且在受压时向下移动并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开关轴”。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每个所述空心轴开关均包括壳体、用于按压且在受压时向下移动并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开关轴以及用于驱动所述开关轴向上移动复位的弹性复位件。

通过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拆解、演示,可以看出,按压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黄色按钮,也即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所称“开关轴”,“开关轴”驱动“发声T型轴”,从而达到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功能。

被诉侵权产品的“开关轴”实际由和润银公司等所称“开关轴”及附件即“发声T型轴”共同组成。

涉案专利并未排除按压开关轴驱动相关附件包括“发声T型轴”实现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即采用了“开关轴的底面形成有一向下延伸且在所述开关轴被压下时穿出所述下盖的底面并阻断所述光路的导柱”的技术方案)。

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空心轴开关包括用于按压且在受压时向下移动并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开关轴”的技术特征。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技术特征j,即“所述PCB板上在每个所述红外线发射管和与该红外线发射管相对的所述光敏接收管之间形成有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的避空结构”。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避空结构”并非功能性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因此,并非权利要求中任何以功能或者效果来表述的技术特征都是功能性技术特征,“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一类的技术特征”以及“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材料、步骤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均不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已经明确“所述PCB板上在每个所述红外线发射管和与该红外线发射管相对的所述光敏接收管之间形成有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的避空结构”,专利权利要求4明确“所述避空结构为开设在所述PCB板的通孔或盲孔”,也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对“避空结构”的位置、结构、功能描述清晰、明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的表述,无须借助实施例即可清晰明白“避空结构”的技术特征。

因此,在界定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时,不应以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37]段所记载实施例内容对权利要求3技术特征范围进行进一步限定,也即不应将专利“避空结构”的作用限定为“防止开关轴行程过大,直接冲击PCB板1,导致PCB板1的功能损坏”。

其次,在涉案专利无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没有对“避空结构”做限缩性解释,本案不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在第5W115933号无效宣告请求中,晶泰公司在所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确实提出:“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避开机构,其证据是附图8。

但是,恰恰相反,对比文件3的附图8没有公开避孔结构。

避空结构的作用在涉案专利的[0037]段有明确记载:‘开关轴32的底端伸入对应的通孔内,以防止直接冲击PCB板1,导致PCB板1的功能损坏’。

因此,不是任何孔洞就是避空结构,或者在孔洞与避空结构之间划等号。

……附图标记5是铁板,附图标记6是PCB,2是机械开关,1是键帽。

一方面,对比文件3没有任何内容记载了机械开关的零部件会在铁板和PCB之间做相对运动。

另一方面,附图8的剖面线已经表明机械开关的外壳作为一个整体固定在孔洞中,不做相对于PCB的相对运动”。

和润银公司等以晶泰公司提出“因此,不是任何孔洞就是避空结构,或者在孔洞与避空结构之间划等号”以及“另一方面,附图8的剖面线已经表明机械开关的外壳作为一个整体固定在孔洞中,不做相对于PCB的相对运动”为由,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发声T型轴”被封装于凸起2,被容置于晶泰公司所指称为“避空结构”的孔洞当中,“发声T型轴”在凸起2内上下运动,而非做相对于PCB的相对运动,故该孔洞并非“避空结构”。

原审法院认为,所谓禁止反悔原则,也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还规定“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因此,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由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

2.系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说明书作出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

3.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未被授权审查机关明确否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对“避空结构”有明确界定,即该“避空结构”位于PCB板上所述红外线发射管和与该红外线发射管相对的所述光敏接收管之间;

该“避空结构”用于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所述避空结构为开设在所述PCB板上的通孔或盲孔。

权利要求1至4均未限定“开关轴”必须直接在被称为“避空结构”的孔洞中运动,该孔洞才能称为“避空结构”。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9285号)第8页记载:“合议组认为,(1)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41179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具有完全防水及降噪音结构的机械键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按键固定在铁板5上并且与PCB板连接,从附图8可见,机械开关2的底部凸出部分穿过PCB板。

从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来看,机械开关2底部凸出部分是插入在PCB的孔内的,PCB板上的孔是容纳定位该机械开关2的凸出部分的作用,PCB板上的孔不是避空孔,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2)证据5’(专利号为:201420224719.9)公开了一种贴片式全彩LED灯机械键盘开关,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底座1底端连接有PCB板5,从附图1、3可见PCB板5中部对应底座1的位置有通孔,底座1底部外壳凸出部分穿过所述通孔。

从证据5’公开的内容来看,底座1外壳凸出部分插入PCB板5的孔中,PCB板5上的孔容纳定位底座1底部外壳凸出部,PCB板上的孔不是避空孔,证据5’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3)上述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防止开关轴撞击PCB板,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在按键的发光对管间的PCB板上设置避空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也就是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基于证据3’、证据5’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而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也即证据3’、证据5’未公开“所述PCB板上在每个所述红外线发射管和与该红外线发射管相对的所述光敏接收管之间形成有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的避空结构”的技术特征,也正是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3’、证据5’中的PCB板上的孔分别仅起到容纳定位机械开关2的凸出部分、底座1底部外壳凸出部,不是涉案专利中的“避空结构”。

总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对“避空结构”的位置、结构、功能描述清晰、明确,专利权人无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避空结构”作出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必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并非因专利权人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维持专利权利要求3有效。

因此,本案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基础。

第三,被诉侵权产品完全具备了“所述PCB板上在每个所述红外线发射管和与该红外线发射管相对的所述光敏接收管之间形成有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的避空结构”技术特征。

晶泰公司所指称被诉侵权产品的“避空结构”为一孔洞,该孔洞在PCB板上,位于红外线发射管和与该红外线发射管相对的所述光敏接收管之间,凸起2(晶泰公司所称U形保护套)内包裹“发声T型轴”,被容置于该孔洞之中。

通过按压被诉侵权产品的“开关轴”驱动“发声T型轴”在凸起2内上下运动,可以实现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

尽管被诉侵权产品“发声T型轴”封装于凸起2内,但凸起2被容置于晶泰公司所称“避空结构”中,而非脱离或悬置于“避空结构”之上(否则无法通过“发声T型轴”上下运动实现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发声T型轴”在凸起2内的上下运动实际也是相对于“避空结构”的上下运动。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避空结构”不仅起到容纳“发声T型轴”的凸起2的作用,也起到了“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实质是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开关轴”以及开关轴附件“发声T型轴”分别封装(增加U形保护套)的技术。

综合以上,被诉侵权产品的该“避空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所述“避空结构”没有实质区别。

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所述PCB板上在每个所述红外线发射管和与该红外线发射管相对的所述光敏接收管之间形成有防止所述开关轴撞击所述PCB板的避空结构”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

晶泰公司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晶泰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晶泰公司请求保护的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共同实施了制造侵权行为,和润银公司于2017年即开始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且具备一定生产规模与能力,以及晶泰公司因本案维权诉讼必然要支出相应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赔偿市晶泰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立即停止侵犯晶泰公司专利号201520064963.8的专利权的行为。

二、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三、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晶泰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四、驳回晶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负担。

本院二审中,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向本院提交下列新证据:公告号为CN204230123U、CN204130394U、CN104078261A的专利文件,用于证明在PCB板上开孔用来容纳机械开关外壳的底部的凸起,此孔只用于容纳、安装机械开关的突出部分,不能上下移动,不具有避免活动轴撞击PCB板的作用,不是避空结构,属于第392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指的第三类孔。

晶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

在传统机械键盘中设置孔的目的是为了固定轴,整个轴可以从PCB板拔出来。

由于没有发光对管,不需要阻断光路。

本院认证意见为:晶泰公司认可真实性、合法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提交上述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解释争议特征,继而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中相应结构与争议技术特征不同,本院通过解释争议技术特征,分析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回应。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依据上述规定,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乎逻辑的界定,以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为指引。

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相应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用于按压且在受压时向下移动并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开关轴”的“开关轴”不同,与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避空结构”不同,并因此与权利要求4所述的“避空结构为开设在所述PCB板的通孔或盲孔”不同。

对于双方争议的上述技术特征,本院从对技术特征的解释,以及对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结构的分析,就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进行分析。

一、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开关轴”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上诉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开关轴位于中间位置,无法通断光路,而是由另一个独立的“发声T型轴”来通断光路,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开关轴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开关轴”不同。

本院认为,从权利要求语句的字面含义来理解,权利要求1关于开关轴的记载为“用于按压且在受压时向下移动并导通或阻断所述光路以形成信号输入的开关轴”,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的开关轴是通过受压向下移动来导通或阻断光路,从而实现信号输入。

至于实现通断光路的开关轴的具体形状和结构,权利要求1并没有进行限定,不能以说明书附图所示的实施例将其限定为位于中间位置的柱形部件。

被诉侵权产品中,和润银公司称之为“开关轴”和“发声T型轴”组成的结构部件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开关轴”使用了相同手段,达到相同功能,实现相同效果,两者属于相同技术特征。

至于和润银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开关轴无法通断光路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是采用发光对管代替机械键盘中的弹片,以光路的通断形成信号输入取代正、负极弹片触点之间的连通,因此两者必然均涉及对光路的通断。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可以理解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开关轴”指向通断光路的部件,因而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中对应“开关轴”的部件仅指向和润银公司所指称的位于中间的柱形部件。

因此,和润银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开关轴”无法通断光路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记载的“避空结构”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上诉提出:1.基于禁止反悔,应将第三类孔排除在避空结构的解释范围外,被诉侵权产品中晶泰公司指认为避空结构的部分用于安装容纳定位,属于第三类孔;

2.被诉侵权产品设置有凸起的封装,开关轴和发声T型轴在移动时不会直接撞击PCB板,无需设置防止撞击的避空结构。

本院认为,关于避空结构与第三类孔的关系问题,第392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记载:在第5W1154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陈述了意见,认为“作为定位孔和连接孔来使用”的孔,“作用与本专利的避空结构完全不同”。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5W115933号无效宣告请求指出,从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41179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机械开关2底部凸出部分是插入在PCB板的孔内的,PCB板上的孔是容纳定位该机械开关2的凸出部分的作用,PCB板上的孔不是避空孔,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37999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底座1外壳凸出部分插入PCB板5的孔中,PCB板5的孔容纳定位底座1的外壳底部凸出部,PCB板上的孔不是避空孔,证据5’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防止开关轴撞击PCB板,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在按键的发光对管间的PCB板上设置避空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上述案件以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及的上述对比文件,涉及的是机械键盘,通常是通过正、负极弹片上触点的触碰和分离来实现通断。

而涉案专利使用发光对管代替弹片,权利要求1记载了发光对管设置在PCB板表面,当开关轴受到按压向下移动时,为了更好的阻断光路应保证充足的行程,并因此产生防止开关轴撞击PCB板的需求。

由此可见,涉案专利使用发光对管代替正、负极弹片,产生了防止撞击的需求,由此设置的避空结构不同于机械键盘中用于容纳定位的孔结构。

被诉侵权产品中相应结构是否属于上述第三类孔,仍要结合该结构在被诉侵权产品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

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下孔开设在PCB板上,客观上起到了防止T型轴撞击PCB板的作用,属于权利要求3记载的避空结构。

至于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提出被诉侵权产品设置的凸起封装,使得无需设置防止撞击的避空结构,本院认为,封装后形成在T型轴位置的凸起,增强了防止撞击PCB板的效果,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开设在PCB板上的下孔同样起到防止撞击的作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所提的禁止反悔,是指晶泰公司、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均明确仅用于容纳定位的第三类孔不是避空结构。

该主张实际涉及的是对避空结构的解释,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中相应结构是否属于避空结构的认定,强调在进行这种认定时,要注意不应将被诉侵权产品中仅起到容纳定位作用的孔认定为避空结构。

通过上述分析,下孔起到了防止撞击PCB板的作用,而对开关轴中T型轴的封装形成的凸起只是强化了防止撞击PCB板的效果,因此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关于禁止反悔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存在区别的主张不能成立,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和润银公司、沙井本手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雷艳珍审 判 员 邓 卓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文麒书 记 员 郭云飞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76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雷艳珍、邓卓法官助理:张文麒书记员:郭云飞裁判日期2021年3月24日涉案专利“空心对管轴键盘”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064963.8)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认定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立即停止侵犯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专利号201520064963.8的专利权的行为。

二、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三、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四、驳回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裁判观点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乎逻辑的界定,以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为指引。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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