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民初17921号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廖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艳,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乔公司)与被告孔令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钰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到庭参加诉讼。
孔令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钰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钰乔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钰乔公司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为一体的现代化、国际化美妆企业,一直致力于祛斑技术的研究和突破,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已拥有两万家加盟店,获得消费者好评。
钰乔公司享有第XXXXXXX、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孔令艳擅自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为“开升”的店铺,销售带有与钰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涉案产品。
孔令艳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并从中牟利,给钰乔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寻梦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为孔令艳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故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孔令艳未作答辩。
寻梦公司辩称:1.寻梦公司作为网络电商,系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实际销售者,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2.寻梦公司并无过错,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在商家入驻时要求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企业证照信息、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通过审核才能开店经营;
由于平台在线商品和服务信息量庞大,且数据实时变化,其无法做到全面、实质性审查,其网上公开的维权投诉渠道,在钰乔公司起诉本案之前,不知晓侵权情况,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即采取了有效处理措施;
已通知商家处理被诉侵权商标,并及时删除、屏蔽了相关商品链接。
综上,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辩称意见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及使用的基本情况2011年10月7日和2013年8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案外人重庆市凤仪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注册了第XXXXXXX号“西子俏”商标和第XXXXXXX号图案商标(详见附图一),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美容用面膜等。
2017年7月27日钰乔公司经受让获得上述两个商标专用权。
2019年10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钰乔公司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详见附图二),核定使用商标为第3类美容面膜等。
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钰乔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官方旗舰店,其中一款商品标题描述为“钰乔XIZIQIAO西子俏极致补水海藻面膜”的产品,标价370元。
二、寻梦公司及被诉侵权店铺的基本情况寻梦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
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及拼多多微信商场系寻梦公司运营。
其官网上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投诉功能网页。
被诉侵权店铺系拼多多平台中开设的个人店铺,店铺名称为“开升”,店铺编号XXXXXXXXX,入驻人为孔令艳。
寻梦公司与孔令艳于2019年7月12日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中包含如下内容:……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甲方(即寻梦公司)仅为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并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商家不得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虚假好评、虚假信用评价等不当利益……后又通过平台就V4.0版本进行了公示,基本内容同上。
三、钰乔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2020年6月3日,钰乔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主要事项如下: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连接公证处wifi网络,登录拼多多APP,搜索店铺“开升”,进店后浏览店铺信息,可见商品标题描述中含有“西子俏”字样的若干商品,后返回店铺首页,点击“美容院正品西子俏极致补水海藻面膜300g补水保湿提亮肤色”,浏览产品信息,显示已拼18件,“买前须知购物无忧”中包含如下内容:因为本店卖的全部产品都是有区域保护的,我在网上卖的便宜,会影响实体店的销售,因此厂家严查网络低价销售问题,为了不必要的麻烦并能够长期稳定供货给大家,店铺所有产品都要刮掉区域码(有些品牌区域码在防伪码上)后发货,刮码再次验证咱店铺属于正品……点击“单独购买”,填写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80号滨海大厦605B”,并立即支付,实付120元。
审理中,钰乔公司明确,本案诉请一所涉侵权商品即指该款面膜产品,店铺中其他商品不在本案中进行主张。
同月5日,运单号XXXXXXXXXXXXXX的中通快递包裹寄至公证处,经公证书确认系上述所购商品。
同月11日,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该快递进行拆包,拆包之前对快递外表进行了拍照。
包裹内有面膜一包、保湿露一瓶,对面膜进行拍照,随后由公证人员进行封存。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20)浙杭之证字第4932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可见一款面膜产品,与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该款产品名称为“极致补水海藻面膜”,外包装正面上部标注有“xiziqiao”,并有全英文商品成分描述,中间部位有一个外加椭圆圈的图案,背面中间部位标注有“西子俏”,三字部分笔画做了修饰变形(详见附图三),包装未见防伪码。
钰乔公司提交的正品产品名称为“补水海藻面膜”,外包装正面上部标注有图案与“西子俏”的组合标识,三字部分笔画做了修饰变形,并有中英文对照的成分描述,背面中间部位标注有“西子俏”,亦有笔画变形,包装正面右上角黏附有一个防伪码。
被诉侵权商品ID于2020年10月14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
后寻梦公司又于2020年10月25日对涉案店铺内包含“西子俏”关键字的所有商品予以禁售。
但审理中,涉嫌侵权的产品又重新换链上架,产品名称为“西子俏补水海藻面膜24小包保湿滋润深层锁水收缩毛孔提亮肤色正品”,标价105元。
四、其他钰乔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504元,购买侵权商品支出120元,律师费部分要求由法院酌定,主张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钰乔公司是第XXXXXXX、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钰乔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中使用的“xiziqiao”标识与第XXXXXXXX号商标相同;
使用的图案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较,仅是增加了椭圆外圈,视觉识别上几无差别,亦构成基本相同;
使用的“西子俏”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较,仅是若干笔画做了修饰变形,并未影响其辨识性,构成近似,且依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较易导致混淆。
钰乔公司的相关举证亦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因无防伪码、售价低等与正品存在差异,故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孔令艳经营的“开升”店铺销售的商品系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孔令艳作为被诉侵权店铺的经营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为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利,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本案中,首先,在钰乔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后,寻梦公司已及时采取下架商品ID等措施,其次,拼多多平台中商家及商品数量巨大,即便诉讼中孔令艳更换了链接再次上架涉嫌侵权产品,但寻梦公司在客观上难以实时核查全平台商品侵权情况。
综上,钰乔公司关于寻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不成立,对其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侵害商标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案证据显示,尽管寻梦公司对涉案侵权商品ID实施了下架禁售措施,但孔令艳涉嫌再次换链上架侵权商品,考虑到停止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向后效力,故对于钰乔公司要求孔令艳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应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本案中,钰乔公司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孔令艳的非法获利及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亦未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使用状况及知名度、孔令艳经营规模及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诉讼过程中再次上架的主观恶意程度、商标贡献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其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予以支持;
公证费涉及两款涉嫌侵权产品,需予平摊;
律师费及差旅费部分,本院综合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等因素予以酌定。
孔令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令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孔令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184元,被告孔令艳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佳璐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