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4号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方岩区块鑫鑫路10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吕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圣杰童车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田付村。
投资人:王瑞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圣杰童车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5日,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