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4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金九华饮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白庄村石河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买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楠,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文昌南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金九华饮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焦作市金九华饮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市金九华饮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金九华饮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焦作市金九华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