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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松与廊坊翡同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王雪松与廊坊翡同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雪松;廊坊翡同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88号 原告:王雪松,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翡同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广安镇大广安村。

法定代表人:董泊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雪松与被告廊坊翡同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王雪松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雪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雪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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