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88号 原告:王雪松,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翡同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广安镇大广安村。
法定代表人:董泊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雪松与被告廊坊翡同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王雪松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雪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雪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