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07号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迅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98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吴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肖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10号地块塔林小区5栋19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晶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常国,北京市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迅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2020年11月10日,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