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564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鼎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花,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