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540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白县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新仲村李屋队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MA5NB1018W。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
被告:李文刚,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白县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文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博白县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博白县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