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4278号原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秦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晶,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燕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屠国联。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炎。
原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燕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专注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更好体验的物流服务。
原告拥有近170个分拨中心、4000多条卡车营运线路及24000多家网点门店,服务范围覆盖全国98%GDP区域(含港澳台),乡镇覆盖率达96%以上,是国家AAAAA级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
原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安能”、第XXXXXXXX号“安能物流”、第XXXXXXXX号“ANE安能”等数个商标。
经过原告多年的苦心经营,权利商标积累了很高的商誉,承载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经调查发现,被告上海燕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XXXXXXXXXX.com网站,并通过该网站对其物流服务进行宣传和推广,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上海燕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安能物流”设置为其品牌广告的关键词,致使包含但不限于潜在客户在内的任一网络用户在360搜索网站搜索上述关键词时,搜索结果顶部出现被告上海燕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网站链接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上海燕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品牌广告推广服务,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安能”、第XXXXXXXX号“安能物流”、第XXXXXXXX号“ANE安能”、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XXXXXXXXXX.com域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该条所指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非指所有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而是重点指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人身权的行为。
故被告认为原告根据该条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应根据两便原则,将本案应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的诉讼请求中包含了网站内容的侵权,其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了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顾 斌法官助理 潘上上书 记 员 潘上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