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71号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百顺洋食品店,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北园路与青杨路交汇纽约上城8号楼沿街102号。
经营者:曾佩。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百顺洋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