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032号之一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盛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遇驾夼村。
法定代表人:杨永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盛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