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37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协兴便利商场,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杏田。
投资人:王慰军。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协兴便利商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黄有志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王金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