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910号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皓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佳园路**银海北极星**4-商业****。
法定代表人:向阳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皓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重庆皓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