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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泉州后森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泉州后森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后森服饰有限公司;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128号 原告: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古山村洪厝安置楼****。

法定代表人:吴金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堃,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后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灵狮村灵狮商厦**8-11间**梯** 法定代表人:杨水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金特公司)与被告泉州后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萨金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后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萨金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后森公司停止销售侵犯萨金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后森公司赔偿萨金特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三、后森公司赔偿萨金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交通费、调查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1万元;

四、后森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萨金特公司为第34469313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经调查发现,后森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sshld旗舰店”销售侵犯萨金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侵权产品标识与萨金特公司注册商标相同。

萨金特公司认为,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后森公司在未经萨金特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与“ ”商标,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导致消费者认为后森公司与萨金特公司具有关联关系。

后森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侵犯了萨金特公司商标专用权,对萨金特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市场声誉损失。

后森公司未作答辩。

萨金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后森公司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对萨金特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34469313号“ ”注册商标于201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人为萨金特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成品衣;

针织服装;

童鞋;

鞋(脚上的穿着物);

运动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皮带(服饰用)”。

后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杨水凤,成立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经营范围为通过实体店铺及互联网销售服装、饰品、鞋帽、纺织品……。

2019年10月28日,萨金特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萨金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文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com,登录“天猫”网站首页,进入店铺“sshld旗舰店”,查看资质信息(该天猫网店经营者为后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水凤),店内点击相关商品、使用淘宝会员(会员名:tb735670736)查看商品详情、操作购买商品、付款、查看订单信息,共购买商品四件。

2019年10月31日,林文强在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前述网购并存放于公证处证物室的快递包裹(包裹表面张贴的中通快递单号为75307279769927)进行拆封,清点包裹内物品四件,取出物品进行查看,装回重新密封,并由公证员对密封后的包裹加贴公证封笺。

林文强对拆封前的包裹、拆封后包裹内的物品及密封后的包裹现状进行拍照。

2019年11月2日,林文强在公证处办公室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对前述网购物品确认收货。

2019年11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了(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12462号公证书。

根据(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12462号公证书所附截屏可知,被诉侵权产品购买价格为79.9元,已拼单数量为205件。

经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为男式长裤,在长裤中缝标识有“ ”商标。

本院认为,萨金特公司系第34469313号“ ”注册商标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现仍在有效期内,萨金特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 ”商标,起到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被诉侵权产品系服装,与萨金特公司前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服装”相同。

将被诉侵权产品上的“ ”商标与萨金特公司前述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

故后森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萨金特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萨金特公司据此要求后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

由于萨金特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后森公司侵权所受损失或后森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萨金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后森公司的侵权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所述,萨金特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后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泉州后森服饰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泉州后森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泉州后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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