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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会玩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3号
案件名称广州会玩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会玩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会玩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三楼345之四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玉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黎念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会玩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会玩公司向联港公司支付的分成款4420006.47元中扣减1326001.941元即支付3094004.529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联港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联港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会玩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联港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擅自或通过第三方向游戏用户提供比会玩公司的用户折扣更低的充值折扣,导致会玩公司的利益严重受损,推广投入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无法与大幅度的充值折扣渠道竞争,因而流失了大量用户并遭受巨大损失。

根据双方签订的《移动系统应用游戏外放联合运营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第9条的规定,联港公司应向会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会玩公司有权利要求从联港公司的分成款中扣减违约金以赔偿会玩公司的损失。

2.联港公司提供的游戏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行为。

根据会玩公司的了解,联港公司提供给会玩公司运营的《大圣轮回》游戏侵害了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合法享有的著作权,这也是联港公司被网易公司起诉的原因。

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协议第9条的规定,联港公司应向会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会玩公司有权利要求从联港公司的分成款中扣减违约金以赔偿会玩公司的损失。

会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要求从联港公司主张的分成款4420006.47元中扣减30%作为违约金以赔偿会玩公司的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联港公司在原审中主张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2019年4月分成款的滞纳金,其一,根据涉案协议约定会玩公司在收到发票后20日内支付上一结算月联港公司应得分成收益,会玩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收到2019年4月分成款的发票,因此应从201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其二,联港公司主张的每日0.1%的标准明显过分高于法律规定,应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原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采纳联港公司的主张,损害了会玩公司的合法权益。

联港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双方签订的涉案协议对联港公司的行为没有任何约束的内容,会玩公司无证据证明联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会玩公司请求相应的扣减分成款的诉请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二)原审判决所作判项并无不当之处。

联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联港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会玩公司支付拖欠联港公司游戏的运营收入分成款项共计4420006.47元;

2.判令会玩公司支付因未及时向联港公司支付分成款项所产生的滞纳金309728.76元;

3.判令会玩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7日,联港公司与会玩公司签订涉案协议。

联港公司是《大圣轮回》游戏的著作权人,授权会玩公司联合运营该游戏产品。

双方协商约定,以每个自然月为结算周期向联港公司支付分成款,会玩公司迟延支付每月收益的,应支付滞纳金。

自2019年4月账款到期日(2019年6月1日)起,会玩公司开始恶意拖欠联港公司分成款。

截至2019年9月16日,会玩公司已累计拖欠联港公司分成结算款达到4420006.47元。

自会玩公司拖欠款项之日起,联港公司开始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催促会玩公司还款,还分别发送书面的法务函、催告函至会玩公司催收拖欠的款项。

鉴于会玩公司的恶意拖欠行为,为避免进一步损失,联港公司按照涉案协议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5日向会玩公司发送停服通知,随后关闭了游戏充值。

会玩公司一直拒不支付分成款项,因后来联港公司一直联系不上会玩公司,在未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双方无法对账致使联港公司不敢向会玩公司出具2019年5月至9月的发票。

会玩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的涉案协议约定,并已给联港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联港公司认为,会玩公司除了应当支付分成款项外,还应当按照涉案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联港公司支付滞纳金。

会玩公司应按每日0.1%标准支付2019年4月分成款的滞纳金,计算方法为1372836.88(2019年4月的分成款)×396天(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0.1%=543643.4元。

因会玩公司已不再正常经营,支付能力不足,联港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309728.76元,不再主张其他月度的分成款的违约金。

会玩公司在原审辩称:(一)会玩公司认可2019年4月充值总数及收到联港公司相关对账单、发票和停服通知(关闭充值通知)。

会玩公司没有收到2019年5月至9月分成款项的对账单及发票,双方未对此进行对账。

根据涉案协议第6.2条约定,会玩公司作为乙方,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即联港公司支付分成收益。

因此,2019年5月至9月的分成款项至今未达到支付条件。

会玩公司的SDK后台显示的充值数据与联港公司提交的5-7月份的充值数据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于充值时有折扣活动而导致系统出现错误。

(二)联港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擅自或通过第三方向游戏用户提供比会玩公司的用户折扣更低的充值折扣,导致会玩公司的推广投入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无法与大幅度的充值折扣渠道竞争,流失大量用户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会玩公司要求从每月充值分成金额中扣减部分金额以赔偿会玩公司的损失。

(三)联港公司主张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

会玩公司主张逾期利息应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滞纳金的计算应当以收到发票后21日起计算。

会玩公司运营移动系统应用游戏《大圣轮回》(以下简称涉案游戏)一直是亏损,会玩公司在2019年4月份为推广游戏付出成本945万元,但实际总充值金额不足600万元,会玩公司仍需要向联港公司支付近140万元的分成。

在这种情况下,联港公司主张远高于市场利率的滞纳金标准不公平。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签订协议的相关事实会玩公司是成立于2018年10月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软件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

联港公司与会玩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涉案协议,约定联港公司授权会玩公司运营涉案游戏,有效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2年。

协议主要约定内容是:协议1.5“分成比例”约定包括:指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联港公司与会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运营收入,具体的分成比例由本协议第6.1条约定。

协议3.3“数据记录”约定包括:联港公司与会玩公司应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充值接口产生的消费记录核对上月授权游戏运营相关的游戏服务器在线和收入数据。

双方核对数据误差比例在1%(以联港公司数据为基数)以内或误差绝对值在5000元以下时,以联港公司数据为准;

误差超过1%(以联港公司数据为基数)或误差绝对值在5000元以上的,以双方明细对账并协商的结果为准,协商不一致的,先以联港公司数据为准进行结算,之后双方再进行明细对账。

核查原因,多退少补。

协议6.1“运营净收入分成”约定包括:渠道成本由会玩公司自行承担。

联港公司与会玩公司采取月结模式,自授权游戏正式在会玩公司平台合作推成后,将以游戏销售月充值收入为标准计算本自然月该游戏运营收益,充值收入依据会玩公司计费系统确认。

联港公司与会玩公司双方必须提供游戏平台统计权限给合作对方同时监控;

以便双方都可以实时监控后台数据。

联港公司与会玩公司双方根据当月的游戏运营净收入为标准实行分成,各个运营月之间并无必然的连续性,也不可以累加计算。

具体分成比例如下:单月流水小于500万联港公司运营收益分成=标的物当月产生的运营收入×25%,会玩公司运营收益分成=标的物当月产生的运营收入×75%。

单月流水大于等于500万联港公司运营收益分成=标的物当月产生的运营收入×23%,会玩公司运营收益分成=标的物当月产生的运营收入×77%。

单月流水大于等于1000万联港公司运营收益分成等标的物当月产生的运营收入×20%,会玩公司运营收益分成=标的物当月产生的运营收入×80%。

协议6.2“支付方式”约定包括:自游戏正式运营之日起,双方应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合同所约定的电子邮件确认上一结算周期的充值收入。

双方确认后,联港公司将以会玩公司全称为付款方的发票交付会玩公司。

会玩公司应当在收到发票后20日内将上一结算月联港公司应得分成收益支付给联港公司。

如对账数据出现异议,按本协议3.3执行。

如会玩公司逾期不确认充值收入的,视为会玩公司确认联港公司查询系统的结算数据,联港公司有权直接按其查询系统的数据向会玩公司发出结算单同时开具发票,会玩公司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0日内向联港公司支付分成收益。

涉案协议9.3约定包括:如果由于联港公司提供的游戏及相关产品或服务本身原因产生的客户问题以及法律责任,而给会玩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联港公司应予赔偿;

如因会玩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客户问题以及法律责任,给联港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会玩公司应予赔偿。

涉案协议9.4约定包括:会玩公司迟延支付每月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数额的5%向联港公司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所有逾期未付款项为止,逾期15日,联港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关闭服务器及充值接口。

同时,会玩公司需向联港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金额为双方合作过程中最高运营收入月的当月总运营收入的四倍,会玩公司保证在终止合作后,15日内结清剩余的所有未付款项。

(二)履行协议的相关事实2019年8月29日,联港公司向会玩公司发送《广州会玩4月对账单》,记载游戏4月总充值为5968856元,分成比例为23%,联港公司分成收入为1372836.88元。

联港公司就4月分成款于2019年8月29日出具发票,会玩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收到该发票。

联港公司于2019年9月5日通过电子邮箱向会玩公司发送《催收函》,要求会玩公司支付2019年4月分成款。

会玩公司收到该函。

会玩公司又收到联港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出具的《法务函》及停服通知,该函告会玩公司尽快履行支付2019年4月分成款的义务,否则联港公司将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联港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关闭了涉案游戏的充值接口。

2019年9月19日,联港公司向会玩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函告会玩公司需在收到该函起5日内支付拖欠的分成款4420006.47元,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诉讼中,联港公司提交了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数据情况,包括总充值金额、成分比例、联港公司的分成金额(见表1联港数据):表1联港数据:涉案游戏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充值和分成数据月份56789总充值金额(元)601298339231351873157738819121623分成比例23%25%25%25%25%分成金额(元)1382986.09980783.75468289.25184704.7530405.75会玩公司则另提交了相应的2019年5月至10月累计充值数据(见表2会玩互娱数据):表2会玩互娱数据:涉案游戏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充值数据月份56789总充值金额(元)600850239105161873097738819121623(三)其他事实会玩公司于2019年5月期间曾与联港公司通过微信沟通。

会玩公司发送了一款名称为“大梦西游(充值4.8折)”的链接,询问联港公司为何发放游戏折扣渠道,导致玩家在会玩公司这边闹,对会玩公司造成损害。

联港公司回复称“折扣的不是我们的游戏,这个我们发律师函介入。

”“我们是直接警告让他下架而且终止和我们产品的合作。

不下架我们法务会介入处理。

”“属于侵权我们游戏的游戏。

”“类似私服。

”。

诉讼中,会玩公司提交了“梦西游Q转BT”“西游伏魔录(满V版)”“梦幻女儿国-复仇版”游戏界面截图,抗辩前述游戏均为仅变更名称的涉案游戏版本。

经查相关游戏截图没有显示运营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会玩公司对联港公司主张2019年4月分成款金额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需要认定的问题是:1.2019年5月-9月分成款数额如何确定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2.联港公司是否在履约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而应扣减相应价款;

3.会玩公司应否支付2019年4月分成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关于2019年5月-9月分成款数额如何确定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关于分成款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涉案协议3.3约定,联港公司与会玩公司应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充值接口产生的消费记录核对上月授权游戏运营相关的游戏服务器在线和收入数据。

双方核对数据误差比例在1%(以联港公司数据为基数)以内或误差绝对值在5000元以下时,以联港公司数据为准;

误差超过1%(以联港公司数据为基数)或误差绝对值在5000元以上的,以双方明细对账并协商的结果为准,协商不一致的,先以联港公司数据为准进行结算,之后双方再进行明细对账。

核查原因,多退少补。

会玩公司对联港公司提出的统计数据表示异议,要求以其提交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经核算,双方各自提出的总充值金额存有误差,情况见表3:表3:双方总充值金额的误差月份56789总充值误差(元)4481126196000误差比例0.075%3.2%0.0032%00根据上述对比,5月、7月数据误差在5000元以下且误差比例小于1%,因此,按涉案协议约定以联港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联港公司2019年5月的分成款为1382986.09元、2019年7月份分成款为468289.25元。

6月份数据误差为12619元且误差比例为3.2%,考虑联港公司提供了后台数据录屏视频,而会玩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数据供核实,原审法院采纳联港公司提供的数据,认定2019年6月份的分成款为980783.75元。

双方统计的2019年8、9月的充值金额无误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联港公司2019年8月份的分成款为184704.75元、2019年9月份的分成款为30405.75元。

会玩公司应向联港公司支付2019年4月-9月的分成款共4420006.47元(见表4)。

表4:2019年4月-9月分成款月份456789分成款(元)1372836.81382986.09980783.75468289.25184704.7530405.75合计(元)4420006.47关于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根据认定事实,本案当事人在庭前未对2019年5月-9月数据进行对账,联港公司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

现以本案开庭之日为双方对账时间。

考虑会玩公司就2019年4月的分成款已对账且收到联港公司交付的发票之后一直未予以支付,故联港公司没有就2019年5月-9月的分成款提前向会玩公司开具发票有正当理由,同时亦考虑到判决存在履行期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联港公司在会玩公司支付款项同时交付相应的发票。

(二)关于联港公司是否在履约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而应扣减相应价款的问题会玩公司抗辩联港公司将涉案游戏变更名称后向用户提供折扣优惠,导致会玩公司流失用户而有损失。

原审法院对此认为,会玩公司提供的相关游戏截图不能显示游戏发布者与联港公司有关,同时,从联港公司与会玩公司沟通的内容也可以知道,联港公司表示相关的游戏可能是未经授权的服务器发送的,已经发律师函介入处理。

因此,会玩公司不能证明联港公司在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对其扣减相应价款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会玩公司应否支付2019年4月分成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依据涉案协议9.4约定,会玩公司迟延支付每月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数额的5%向联港公司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所有逾期未付款项为止。

根据查明事实,会玩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收到2019年4月分成款的发票,则应于2019年9月20日前付款,但会玩公司至今未支付,应当支付约定的“滞纳金”即逾期付款违约金。

联港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只按每日0.1%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只主张支付309728.76元。

但会玩公司主张计算标准过高。

原审法院经核查认为,至本案开庭之日,会玩公司已逾期9个月未支付,而且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应持续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再考虑到联港公司已自愿下调计算标准且只主张固定金额,该固定金额应当不会过分高于联港公司的实际损失,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会玩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9728.76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会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港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分成款4420006.47元,联港公司就其中的2019年5月至9月的款项于收款当天交付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9728.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44637.88元,由会玩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会玩公司迟延支付2019年4月分成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是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本案原审开庭当日,共计约280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联港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二)原审法院支持联港公司在诉讼中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一)联港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会玩公司上诉主张联港公司在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擅自或通过第三方向游戏用户提供比会玩公司的用户折扣更低的充值折扣,会玩公司有权利从联港公司的分成款中扣减违约金以赔偿损失。

且联港公司提供的游戏产品侵害网易公司合法享有的著作权,会玩公司有权利要求从联港公司的分成款中扣减30%作为违约金以赔偿其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诉争协议签订于2021年1月1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合同纠纷,涉案协议第2.1条约定:“运营权:在本协议条款下,甲方在此授权乙方一项可撤销的[按照本协议约定]、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授权的,承担费用的,有限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约定涉案游戏《大圣轮回》系非独家的,即对于联港公司而言,涉案协议中就涉案计算机软件提供给除会玩公司以外的他人运营无限制性条款约定,就联港公司不得“擅自或通过第三方向游戏用户提供比会玩公司的用户折扣更低的充值折扣,且会玩公司有权利从联港公司的分成款中扣减违约金以赔偿损失”等行为亦无限制性条款约定。

因此会玩公司主张联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

会玩公司提供的相关游戏截图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游戏发布者与联港公司有关,从协议双方沟通的内容来看,联港公司表示相关的游戏可能是未经授权的服务器发送的,已经发律师函介入处理。

即便存在违约责任,也应适用涉案协议第9条关于“违约责任”条款采取赔偿损失或是支付滞纳金等方式,而未有扣减相应价款的约定。

因此会玩公司认为联港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扣减相应价款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未有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二)原审法院支持联港公司在诉讼中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会玩公司主张应从201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且每日0.1%的标准明显过分高于法律规定,应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涉案协议9.4约定包括:会玩公司迟延支付每月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数额的5%向联港公司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所有逾期未付款项为止,逾期15日,联港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关闭服务器及充值接口。

同时,会玩公司需向联港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金额为双方合作过程中最高运营收入月的当月总运营收入的四倍,会玩公司保证在终止合作后,15日内结清剩余的所有未付款项。

根据已查明事实,会玩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收到2019年4月分成款的发票,则应于2019年9月20日前付款,但会玩公司至今未支付,应当支付约定的“滞纳金”即逾期付款违约金。

联港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将涉案协议约定的5%的计算标准下调到0.1%,且仅主张2019年4月分成款的滞纳金,不再主张其他月度的分成款的滞纳金。

按照其主张,经计算会玩公司应支付的滞纳金数额为:2019年4月分成款*0.1%*逾期天数=1372836.8*0.1%*280=384394.3元。

但联港公司原审仅主张会玩公司支付309728.76元滞纳金,即其主张的每日逾期支付滞纳金的标准远低于0.1%的标准。

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性质上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不宜仅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适用标准,联港公司自愿下调上述金额远低于会玩公司对其造成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损失金额*30%=1372836.8*30%=411851.04元)的标准,亦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因此原审法院支持联港公司在诉讼中主张309728.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未有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会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1.58元,由广州会玩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霞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岳利浩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琳书 记 员  李思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3号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罗霞审判员:周平、岳利浩法官助理:王晓琳书记员:李思倩裁判日期2021年3月6日关键词违约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会玩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被告广州会玩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分成款4420006.47元,原告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的2019年5月至9月的款项于收款当天交付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广州会玩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9728.76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违约金过高的认定裁判观点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远低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应认定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减少。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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