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1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军爱百货超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红旗路与临西四路交汇处东50米路北。
经营者:王爱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
法定代表人:THIERRY,董事长。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军爱百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沂市兰山区军爱百货超市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军爱百货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兰山区军爱百货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临沂市兰山区军爱百货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