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662号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扬,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海澜威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庆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俊,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林,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海澜威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澜威郎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竞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被告海澜威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俊、杨培林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竞耐公司当庭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竞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澜威郎公司、寻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竞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海澜威郎公司、寻梦公司赔偿竞耐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3.判令海澜威郎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寻梦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审理中,竞耐公司当庭撤回了第1项、第3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竞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对“”商标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为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帽等,有效期至2029年2月13日止。
经过竞耐公司的长期不懈努力,“”商标在服饰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
现海澜威郎公司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海澜威郎服饰”,公开销售使用“”商标的侵权商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竞耐公司的合法权益。
寻梦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应协助竞耐公司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海澜威郎公司辩称,竞耐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商标已于2019年11月8日被宣告为无效商标,海澜威郎公司未侵犯竞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应驳回竞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竞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衣服、鞋、帽等商品,有效期至2029年2月13日。
海澜威郎公司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海澜威郎服饰”的网络店铺。
2019年8月27日,竞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使用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海澜威郎服饰”中名称为“运动套装男春秋季男士休闲爸爸装三件套运动衣中老年运动服大码”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选购灰色二件套冬款911.L一件,并支付39元。
此后,竞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以及邮寄至公证处办公场所的被诉侵权商品,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厦鹭证内字第68998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于2020年9月8日被平台禁售。
被诉侵权商品实际销量为893件,销售金额为45,325.20元。
审理中,竞耐公司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内有灰色运动套装一套,该运动衫胸口左侧、运动裤左侧口袋上方均印有“”商标,经当庭比对,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除了该商标中心位置使用的是字母n非字母m外,与竞耐公司所持有的“”高度相似。
竞耐公司表示其主张的为法定赔偿,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但均未提供票据。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国家商评委受理了关于“”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现尚在异议处理中。
本院认为,竞耐公司系“”商标持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海澜威郎公司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海澜威郎服饰”,未经竞耐公司授权擅自销售使用与竞耐公司持有的“”相近似商标的商品,该商品属与本案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品类商品属同种商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庭审中,海澜威郎公司虽辩称涉案商标仍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本院认为,在涉案商标作为注册商标被撤销之前,其商标专用权仍由竞耐公司享有。
故本院认定海澜威郎公司擅自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竞耐公司享有的商标专有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竞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海澜威郎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海澜威郎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竞耐公司主张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但均未能提供票据,本院依法予以酌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石狮市海澜威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
二、驳回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石狮市海澜威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蔡重洲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陆 磊书 记 员 许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