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1989号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尚金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若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婴,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韵雅公司)与被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利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洁韵雅公司申请撤回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洁韵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被告金佰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秦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洁韵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删除侵权商品链接;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元。
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不再主张删除侵权商品链接。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7年1月15日,主营业务为销售纸制品,于2015年3月14日取得了第XXXXXXXX号“心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原告生产的印有“心选”商标的婴儿尿裤等产品在国内拥有较好口碑。
2019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金佰利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明知原告享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生产的产品包装中使用“心选”字样,并将该商品在苏宁易购平台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金佰利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被告对于“心选”词汇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而是为了说明原告好奇品牌质量级别的描述性使用,系善意使用;
2.原告获得涉案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主观恶意,提起本案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因原告没有在纸尿裤产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其赔偿的请求也不应被支持;
4.涉案的好奇“心选”系列纸尿裤,是被告向苏宁自营店的特供产品,仅在2019年销售,后续已停止销售,故不存在停止侵权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一、与原、被告相关的注册商标情况原告注册成立于2007年1月15日,注册资本2,000,000元,经营范围为销售纸制品、日用品、化妆品、文具用品。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5类:消毒纸巾、卫生巾、失禁用吸收裤、失禁用尿布、婴儿尿裤、卫生垫、婴儿尿布,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5类:抗菌皂、浴用泥浆、漂白粉(消毒)、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蚊香、卫生内裤、失禁用尿布、消毒纸巾、医用棉签、卫生巾,注册有效期自2020年4月14日至2030年4月13日。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5类:医用阴道清洗液、消毒剂、杀虫剂、卫生内裤、卫生巾、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消毒纸巾、防溢乳垫、医用棉签,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
被告注册成立于1998年1月14日,注册资本84,319,640美元,经营范围为在个人卫生护理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日用化学用品、妇女保健用品、工业清洁用品、沐浴液、洗手液、卫生纸巾和一次性卫生用品、一类医疗器械、擦拭用品、消毒类产品、化妆品及前述关联产品和相关材料方面进行投资等。
金佰利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紧身短衬裤衬里(卫生用)、浸药液的卫生纸、薄纸、空气清新剂、失禁用尿布、卫生垫、卫生巾、吸收式失禁用尿布裤、内裤、消毒纸巾、月经短裤(衬里)等。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
2003年,该商标被转让给金佰利国际公司。
金佰利国际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5类:空气清新剂、卫生巾、卫生垫、月经短裤(衬里)、止血栓、止血用棉塞、紧身短衬裤衬里(卫生用)、失禁用尿布、吸收式失禁用尿布裤、卫生短内裤、浸药液的卫生纸、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8月20日。
金佰利国际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训练小孩上厕所用一次性尿裤、消毒纸巾、失禁用衣、浸药液的薄纸、卫生巾、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产包。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
金佰利国际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5类:内裤衬里(卫生用)、浸药液的薄纸、空气净化制剂、失禁用尿布、卫生护垫、卫生巾、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失禁用吸收裤。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金佰利国际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5类:一次性尿布、一次性尿裤。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月27日。
2018年,被告与金佰利国际公司签订《许可和技术援助协议》,约定金佰利国际公司将上述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许可给被告进行制造、销售。
该协议生效日期为2018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二、原、被告对注册商标使用及商标知名度相关的事实原告为证明其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提交了与案外人南安市老有福卫生用品厂签订的《委托代工生产合同》,约定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原告委托案外人加工生产心选牌学步裤。
原告还提交了原告“心选”牌宝宝学步裤实物,包装左上角印有“心选?”字样,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比,未使用注册商标内“心形”的图样;
学步裤实物包装中间部分印有“宝宝学步裤”字样,侧面印有“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受委托制造商:南安市老有福卫生用品厂”,并有“有效日期2022年1月18日”。
原告另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生活用纸地区独家代理合同》,约定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由案外人代理“轻飘”“心选”牌卫生纸、湿巾、纸手帕、抽纸产品。
原告还提交广告宣传单、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及清户通知,以证明原告的“心选”牌卫生用品曾在谷德玛特、国泰百货密云店等处的广告单上进行宣传并销售。
原告未提交其“心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证据。
原告明确其“心选”牌纸尿裤主要在北京远郊地区进行销售。
被告提交了一系列使用“好奇”和“HUGGIES”相关注册商标的情况以及知名度的证据。
被告好奇HUGGIES纸尿裤在天猫、京东购物平台均有官方旗舰店,好奇HUGGIES天猫官方旗舰店截图显示,截至2020年9月,开店时长10年,其中“好奇铂金装拉拉裤XL136婴儿夏季超薄透气尿不湿裤型纸尿裤小桃裤”的销量265,217件,累计评价量28,366条,月销量逾7,500件;
好奇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截图显示,截止2020年9月,“好奇HUGGIES铂金装拉拉裤XL96片(12-17kg)加大号婴儿尿不湿成长裤裸感小桃裤新老包装随机发货夏日超薄透气”款累计评价逾200万条,“好奇HUGGIES铂金装纸尿裤L120片(9-14kg)大号婴儿尿不湿,小桃裤新老包装随机发货夏日超薄透气”款累计评价逾758万条。
被告的“好奇HUGGIES纸尿裤”曾在搜狐网、中国网科学频道、TOM网、新华网、新浪网、中国经济网、小红书、知乎、什么值得买社区等多个网站以及报刊媒体宣传报道。
被告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分别与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关于购销好奇HUGGIES纸尿裤等产品的合作协议;
投入广告宣传费用,在搜狐网、妈妈帮、网易新闻、新浪公益等多个网站发布其开展关爱早产儿活动的照片以及过程中推介相关好奇品牌的早产儿纸尿裤等产品;
被告2015年至2019年审计报告显示其营业收入分别为57亿、60亿、62亿、44亿、47亿余元。
另,被告的好奇品牌、好奇铂金装、心钻装纸尿裤多次获得“育儿网年度人气纸尿裤”“辣妈帮千万辣妈信赖的美国纸尿裤品牌”“妈妈网中国母婴品牌口碑榜妈妈最爱奖”“2016(秋)经典金品”“2017(秋)高端金品”“2018(秋)畅销金品”等荣誉。
三、原告所诉被告侵权相关的事实2019年9月17日,原告至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申请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法定代表人尚金勇操作已做清洁度检查的工作电脑,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苏宁易购”后,进行账号登录,在搜索栏中输入“心选”后,页面显示存在多款“好奇心选成长裤/拉拉裤”,其中包括苏宁自营店及另一家母婴专营店。
点击苏宁自营店的“好奇心选成长裤/拉拉裤XL码104片加大号尿不湿XL104(12kg-17kg)”后点击“加入购物车”并购买付款158.91元。
该商品网页显示的商品名称为“好奇心选成长裤/拉拉裤XL码104片加大号尿不湿XL104(12kg-17kg)”,价格169元,评价1,400+,该商品页面左侧有商品图片,图片内显示有“好奇HUGGIES”字样,在该字样左上角有稍小的文字“心选”,对商品的介绍“品牌:好奇(Huggies)”,并有“英伦出口品质妈妈用心之选”的宣传文字,并附有授权书图片,内含“好奇HUGGIES授权书”“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
同日,公证人员监督尚金勇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XXX号公证处门口接收苏宁易购快递送来的纸箱一个,用手机对纸箱外观进行拍照后启封取得箱内物品(两包成长裤),用手机进行拍照,后将上述物品装入原纸箱密封,加贴公证处封条予以固定。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此出具(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404号公证书。
前述公证购买实物包装箱上四周的四面及顶面处均有大号字体“好奇HUGGIES成长裤”字样,在该字样的左侧偏上位置印有稍小字体的“心选”二字;
箱内成长裤的塑料包装及成长裤本身只印有“好奇HUGGIES”字样,并无“心选”字样。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告在包装箱上使用的“心选”字样与原告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与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则认为包装箱上“心选”二字与原告注册商标存在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被告认为其在产品包装和网页上使用“心选”二字意在说明该纸尿裤是“妈妈用心之选”,与原告其他商品上所使用“心钻装”“金装”“金钻装”“白金装”系列一样,均是表明好奇品牌纸尿裤的级别和质量。
被告另提交“心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情况的网页截图,显示“心选”一词在商业宣传及商品广告中多次出现。
被告据此认为其对“心选”字样系作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目前苏宁易购平台上相关产品链接已经删除。
被告明确涉案产品纸尿裤已经停止生产、销售,原告对此未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0元,并提交相关委托代理合同;
主张支出公证费9,040元,并提交相关发票,但确认该公证费涉及两个案件;
主张支出差旅费6,000元,并提交不足该金额的机票、火车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票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明文件、网页截图、(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404号公证书及保全实物、公证费发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票据、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工生产合同、宣传单、增值税发票及清户通知、生活用纸地区独家代理合同、心选牌宝宝学步裤实物等,被告提交的好奇Huggies心选系列成长裤外包装图片、好奇Huggies其他系列纸尿裤产品外包装图片、“心选”一词使用情况的网页截图、商标注册证明、许可协议及翻译件、网络报道打印件、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好奇Huggies天猫官方旗舰店截图、好奇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截图、审计报告、补充协议、经销协议、服务协议、获得荣誉等,以及本案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被告提交原告申请商标的网页截图,herbacin、德国小甘菊、宝贝可可丽、盒马鲜生、天猫、淘宝、魔丽彩的百度百科页面,同时提交原告对涉案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等材料,因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另提交金佰利国际公司注册于2020年的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因无证据证明该商标被授权于被告,以及该商标有效期晚于涉案侵权公证日期,故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二、若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或与上述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免引发混淆。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商品所使用的“心选”字样,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权。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商品外包装除底面以外的五面均使用文字,该字样所用字体略稍小于该字样右下方的“好奇”“HUGGIES”字样,相关公众可以清晰看到字样,该二字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认为其“心选”二字系为说明其纸尿裤是“妈妈用心之选”,与被告其他商品上所使用“心钻装”“金装”“金钻装”“白金装”系列一样,均是表明好奇品牌纸尿裤的级别和质量,但被告在涉案商品的使用方式上,与“心钻装”“金装”等的描述方式存在区别,其仅使用“心选”二字,而非对该二字进一步使用描述性词语加以修饰,从而所起到的并非描述性的作用,而为标识性的作用,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被告商品为婴儿纸尿裤,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两者属于相同商品。
再次,被告商品外包装上的字样,与原告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比,后者将“心选”二字中的点撇捺笔画以小号的心形图形替代,但该二字的其他笔画、字形未作改变,整体视觉基本无差别,结合两者的读音、含义相同,故本院认定两者构成相同商标。
综上,被告在其商品上使用“心选”字样并对外提供,侵害原告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还主张被告商品所用“心选”字样侵害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比对,原告的前述商标与被告所用“心选”字样在含义、“心选”文字字形方面存在区别,整体视觉不构成近似,结合原告未证明上述商标具有知名度,综合看,并不会引发公众混淆,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认为原告未在纸尿裤产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但根据原告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委托代工生产合同》、提交的“心选”牌宝宝学步裤实物等证据,可以反映原告确对其涉案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对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一般、原告涉案商标字样对被告被诉商品销售的贡献有限、原告与被告销售渠道存在较大差别、被告侵权行为目前对原告所造成的影响有限、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的主张,本院根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实际出庭的事实、案件难易程度、律师收费标准、相关支出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必要性等因素,酌定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612元,被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 呈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金珅亦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商标法”指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