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8133号原告: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6659。
法定代表人:敖志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普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33层3302室。
法定代表人:钱崇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普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