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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与方景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348号
案件名称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与方景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方景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348号原告: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皓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景炎,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甲公司)与方景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俊甲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方景炎赔偿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损失共20,000元(含律师费3,0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俊甲公司为服饰产品经营者,经营产品主要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及服装服饰设计,为第XXXXXXXX号“LitLab”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童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笼(服装)、围巾、婚纱,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止。

方景炎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经营的网络店铺“一只狐”,销售使用俊甲公司第XXXXXXXX号“LitLab”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的商品,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方景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俊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及服装服饰设计。

俊甲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LitLab”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有效期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俊甲公司采用委托独家合作工厂生产的模式,并全部交由该公司自行销售的运营体系,并未授权任何商家使用该公司第XXXXXXX号“LitLab”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卖家、拼多多卖家、京东卖家等。

方景炎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一只狐”的网络店铺。

方景炎在拼多多平台所开“一只狐”商铺销售的产品印有“LITLAB”字母,并与俊甲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多处不同。

第一,水洗标不同。

涉案产品水洗标为正方形白底布片,上面仅标注码数,原产品水洗标为长方形白底布片,上标注俊甲公司商标及其他文字,长方形布片短边一侧延伸设置方形布片,上标注码数;

第二,产品印花不同。

其中:印花位置不同,涉案产品印花与黄色袖子部分无重合,原产品印花与袖子部分重叠;

涉案产品皮卡丘外轮廓无黄底,原产品有;

涉案产品皮卡丘外轮廓一圈无描边刺绣,原产品有;

涉案产品皮卡丘一只脚部分描边明显,原产品与刺绣部分线条重合;

涉案产品皮卡丘黑色线条描边较粗,原产品较细且更细腻。

2020年1月2日,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对“LitLab”商标侵权进行过程取证保全。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ID为XXXXXXXXXXX,被诉侵权商品于2020年9月7日被商家下架,2020年10月23号被平台禁售。

截止下架日,被诉侵权商品链接项下商品销量为1,396件,销售金额为26,409.4元。

以上事实,有俊甲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俊甲公司商标注册信息查询页、商标转让证明、保全转让证明、保全网视频保全截图、保全网过程取证保全书、情况说明、保全网视频刻录光盘、产品比较图以及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店铺协议签约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及商品操作日志、《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俊甲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审理中,俊甲公司否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商品。

本院注意到,经俊甲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说明,原产品与被诉侵权商品存在明显区别,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非俊甲公司或其授权厂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突出标注“LITLAB”标识,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经隔离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LITLAB”,与权利商标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

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方景炎的销售行为侵害了俊甲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方景炎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俊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方景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方景炎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俊甲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为本案维权所需,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方景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方景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二、驳回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负担250元,方景炎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 孟 纯书 记 员 魏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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