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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463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民初463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住所地谯城区薛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PQPX05H。

经营者:徐亚楠。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的经营者徐亚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辩称,其不构成侵权,2015年其作为消费者从淘宝网上购买的2个涉案产品,为自己使用,但后来没有用到。

2018年,其在亳州开厨电卫浴店,就把买的涉案产品放在自己店里准备卖掉,其不知道是否真假,一个也没有卖过,就被行政处罚了,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原告为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第9029209号“箭牌”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有效期限分别至2030年1月13日、2025年1月20日和2022年4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涉案商品因有原告的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商标权由原告享有。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谯市监罚字(2018)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明被告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被告经营的行业与原告所有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系同种商品,且被诉侵权商品印有“ARROW”字样,与原告第1354310号商标图形相同。

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辩称其作为一名消费者购买的涉案产品作为家用,仅因为没有用到,才拿到其自己经营的店里售卖。

本院认为,被告在2018年开设店铺时,其身份为实际经营者,其将涉案侵权产品作为商品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提供的淘宝聊天截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应就其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考虑本案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怀 峰 审 判 员  黄战营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李宋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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