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1983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富华文具店(重名暂加),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北路21号翔茗苑文化中心首层大堂侧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经营者:赖海霞,女,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富华文具店(重名暂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