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507号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桃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连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桃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沧州桃子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沧州桃子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均在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储藏地的人民法院即肃宁县人民法院或者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沧州桃子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肃宁县人民法院或者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中,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以沧州桃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提起本案诉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沧州桃子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沧州桃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