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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楚鑫与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679号
案件名称戴楚鑫与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楚鑫;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679号原告:戴楚鑫,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戴楚鑫与被告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折叠式笔记本电脑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戴楚鑫于2020年11月*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楚鑫申请对林晓茵、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楚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楚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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