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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8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南湾村莲南路段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动创想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团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雅尚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事实和理由:雅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案应由雅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灵动创想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灵动创想公司以雅尚公司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及团务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作出的(2020)粤广南粤第97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970公证书)等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970公证书记载了公证人员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标识有“世纪华联”的超市二楼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据此,可认定广东省广州市为本案侵权行为地。

另,本案被告雅尚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被告团务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故,灵动创想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定并无不当,对雅尚公司的有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雅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 磊书 记 员 王倩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8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黄中华法官助理:宋磊书记员:王倩倩裁判日期2021年3月23日涉案专利“一种陀螺玩具组件”发明专利(ZL201510467836.7)关键词发明专利;

侵权;

管辖权异议;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跨区域管辖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

法律问题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裁判观点因专利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内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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