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4民初4293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春喜,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买超,男,1989年7月10日生,回族,户籍在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田春喜、买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被告田春喜、买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天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田春喜、买超就慈溪市越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通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侵害其第7885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万元。
事实和理由:其成立于1993年11月29日,是专门从事洗衣、干衣设备、空调器、冰箱产品生产、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
1996年和1997年,分别发行B股和A股,成功在深交所上市。
1997年4月,国家商标局认定其使用在洗衣机商品上的“小天鹅”商标为驰名商标。
涉案商标为第788582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时间:1995年11月7日,有效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等。
其经调查发现:越通公司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店铺名:欧派洗衣机官方店,掌柜名:越通家电城。
该店铺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小天鹅”文字,销售两款标注“广州小天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洗衣机产品。
经查,“广州小天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
截至2020年3月3日,上述两款洗衣机的销量累计达2616件,销售金额达1302768元。
案涉淘宝店在侵权洗衣机的商品名称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小天鹅”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
越通公司已于2020年4月3日注销,股东为田春喜、买超。
越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田春喜、买超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侵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田春喜、买超辩称:1.越通公司不构成对案涉商标的侵权。
案涉洗衣机的制造商、生产厂并非越通公司,案涉淘宝店铺销售的为欧派品牌的洗衣机。
根据小天鹅公司提供的证据,越通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洗衣机时,店铺首页的抬头居中位置大号字体标注为“欧派”,洗衣机产品的详细页面介绍洗衣机品牌里写明是“欧派”也并非“小天鹅”,同时可以看出洗衣机产品本身标注的商标也是“欧派”,越通公司并未突出使用“小天鹅”字样,主观上无恶意,不构成商标侵权。
其使用“小天鹅”的名称销售非“”品牌的洗衣机,是为了整体店铺方便检索,实际销售的是欧派洗衣机。
2.即使越通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小天鹅公司主张的费用也不合理。
越通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5日,注销于2020年4月,实际经营不足半年。
小天鹅公司举证的销量并非越通公司实际销量,不能作为实际的销售数据。
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已经下降,“小天鹅”商标在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该商标的实际影响力及知名度已经大打折扣,并且小天鹅公司的经营状况并非良好,已经被美的公司收购。
综上,请求驳回小天鹅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基本情况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股份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632487764元。
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环保型干洗设备、清洗机械设备、后续整理设备及零配件的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洗涤服务、机械加工等。
小天鹅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31日,注册资本732487764元。
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环保型干洗设备、清洗机械设备、整理设备及零配件的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洗涤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家电技术服务,工程的专业承包,行业性实业投资。
小天鹅股份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注销,并由小天鹅公司对其吸收合并。
越通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5日,股东为田春喜、买超,注册资本10万元。
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厨房用品、服装、鞋帽、母婴用品、体育用品、玩具、箱包、皮革制品、日用百货、汽车用品网上销售及批发、零售等。
越通公司系淘宝网“欧派洗衣机官方店”店铺的经营者。
2020年3月13日,越通公司、田春喜、买超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越通公司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越通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注销。
二、案涉商标的权属及知名度 第788582号“”商标于1995年11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小天鹅股份公司,经商标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
小天鹅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受让上述商标。
1997年4月9日,小天鹅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洗衣机商品上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4年,小天鹅牌滚筒全自动、波轮全自动、双桶(含单桶)洗衣机被批准免检。
2005年,小天鹅洗衣机产品被推选为“2005年中国消费者十大满意品牌”。
2006年7月,“小天鹅”品牌荣获“2006中国网友喜爱的家电行业十佳品牌奖”荣誉称号。
2006年12月1日,中国洗衣机节能峰会组委会授予小天鹅洗衣机“2006中国洗衣机节能突出贡献奖”。
2012年3月,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统计调查信息证明,证明小天鹅牌洗衣机荣列2011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
2013年3月,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统计调查信息证明,证明小天鹅牌洗衣机荣获2012年度消费者最信赖品牌,荣列2012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
2013年9月,“小天鹅”品牌在2012-2013年度中国家用电器品牌评价活动中被评为“洗衣机行业十强品牌”。
2013年9月,小天鹅品牌被评为“2013年度洗衣机行业市场领导品牌”。
2013年10月12日,“小天鹅”品牌在2013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获评品牌价值193.08亿元。
三、被控侵权行为 淘宝网平台“欧派洗衣机官方店”销售页面显示两款洗衣机产品链接,展示图片上方均标注“广州小天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展示图片下方文字说明均为“小天鹅8/10kg洗衣机全自动波轮小型家用大容量宿舍租房用洗脱一体”,单价均为498元,已售数量显示分别为182件、2434件。
从购买者评论中,很多购买者都认为其所购买的洗衣机即为小天鹅品牌的洗衣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越通公司在其网店产品名称中使用“小天鹅”“广州小天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是否构成对小天鹅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2.田春喜、买超是否应当对越通公司侵害小天鹅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因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损失金额。
小天鹅公司作为第7885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中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且商标的作用在于将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服务等区别于非权利人的商品、服务。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越通公司将“小天鹅”字样使用于产品名称中,使得消费者在使用“小天鹅”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从众多商品中搜索到越通公司所展示的产品,该种使用方式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越通公司网店的产品名称中使用“小天鹅8/10kg洗衣机全自动波轮小型家用大容量宿舍租房用洗脱一体”“广州小天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表述,其中“小天鹅”与第788582号“”注册商标虽然字体不同,但读音相同,文字相同,构成近似。
“”注册商标经过权利人长期经营和使用,在洗衣机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使得“小天鹅”字样和洗衣机产品结合在一起时能够使相关公众联系到小天鹅公司生产的洗衣机产品,进而误认为越通公司所展示的洗衣机产品与小天鹅公司的洗衣机产品有关联性,该行为构成对小天鹅公司第788582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被告越通公司关于其未突出使用“小天鹅”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越通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申请采用简易注销登记,股东田春喜、买超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并对该承诺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然本案诉讼发生在越通公司注销之后,但是侵权行为发生在越通公司经营过程中,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注销登记前产生的债务。
现越通公司已注销,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田春喜、买超承担。
越通公司侵害小天鹅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本案中,“欧派洗衣机官方店”销售页面显示越通公司在网上销售侵权洗衣机的单价为498元,销售数量合计2616台,合计销售额1302768元。
田春喜、买超认为该销量并非实际销量,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故对于田春喜、买超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越通公司销售侵权洗衣机的数量较多、销售额较大,故对于小天鹅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田春喜、买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此款已由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由田春喜、买超负担(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田春喜、买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田春喜、买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超 人民陪审员 吴伟忠 人民陪审员 周勤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孙春凤 书 记 员 王乾坤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