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905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林记商行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李松蓢西区2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C2PXXR。
经营者林炼铮。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区林记商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75.0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