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8314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源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诗婷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下雪村。
法定代表人:黄振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诗婷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