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294号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60房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4层404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LM01U。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寨县银太二酸菜鱼饭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号鑫鹿佳园第一幢01层106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5L7HLC1C。
经营者:银引桂。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鹿寨县银太二酸菜鱼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