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3075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万嘉惠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
经营者:董桂英。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万嘉惠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