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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成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03民初1691号
案件名称杜成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成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03民初169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成艺,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成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3月3日,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曹琳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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