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11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开发区久久鸭脖经销部。
       经营者:张某。
       被告:张某,系朔州市开发区久久鸭脖经销部经营者。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开发区久久鸭脖经销部、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