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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王汉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4804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王汉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王汉中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4804号申请执行人: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汉中,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申请执行人何春与被执行人王汉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初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也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

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

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4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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