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745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德,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原告于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